日前,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日前發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
從2020年8月1日起,傷殘人員(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三紅”(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軍人、農村籍老義務兵、烈士老年子女等生活補助,按平均10%的標準繼續提高。其中,對在鄉老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適當予以傾斜。
據了解,往年通常在10月1日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補助標準,今年將提標時間提前到8月1日,主要考慮到廣大軍人軍屬和退役軍人對“八一”建軍節的特殊情感,體現黨和政府對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的關心關愛。
那么,古代是如何對待軍人的?有什么優撫與保障政策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古代軍人保障政策
古代中國,屬于“兵事居半”的社會,歷朝各代的政治家、軍事家、思想家深切體會到,戰爭的勝利、國家的安全與合理的軍人待遇息息相關,“軍無財,士不來;軍無賞,土不往”。
歷史上每當社會出現劇烈變動時,軍人的社會地位、薪餉福利、家庭優待等問題,就會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軍人的優撫與保障政策,是軍隊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對提高軍隊的戰斗力、穩定軍心、凝聚軍力發揮著重要作用。
中國古代對軍人的優撫,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就開始了,其后歷代都不同程度地對軍人實行了優撫政策,但對軍人真正較為系統的優撫保障政策是從宋代開始的。
宋代注重對士兵的優撫,無論是在戰場上犧牲的士兵,或在平時發生意外導致殘疾的士兵,政府都給以必要的撫恤,使軍人家庭能夠得到一定的補償。
一是對殘疾者的優撫。
主要是對因公致殘的官兵給以一定的救助和照顧。如咸平五年(1002年)五月,對環慶路冬季討伐蕃部受傷的土兵賜緡錢、藥酒,其俸祿待遇仍然如故。仁宗慶歷元年(1041年)八月詔令,受傷的軍人,政府終身給其平時衣糧的一半,和一次性給三十千的補貼。宋代還規定戰場上受傷50天內死亡者,仍按陣亡推恩。
二是對陣亡者的優撫。
在戰場上作戰犧牲的士兵,主要有戰死安葬、收錄子孫和家庭撫恤等。對在戰斗中犧牲或其他原因意外死亡的士兵,宋朝政府給以安葬,設有安葬墓地,并安排僧人守祭。陣亡士兵的后代子孫,有時還收錄其為官或讓其從軍,以示對死去者的優撫;若陣亡將校無子孫的,其親屬也可錄用。
由于宋朝軍隊俸祿有保證,所以一些士卒陣亡后,朝廷往往收錄其子弟從軍以示報答,年齡不夠者,待合格后仍可入伍。宋朝政府還對其家庭給以必要的經濟救助。一方面,賜給死亡軍土家庭一定數額的錢物;另一方面,對蕃兵、弓箭手陣亡及受傷者,宋朝政府同樣給以撫恤。
對無所依靠的陣亡將士的親屬,政府給以必要救助。如熙寧七年(1074年)四月,朝廷對收復熙河過程中,無所依靠的陣亡軍土的親屬終身給以救助。
三是平時官兵死亡的優撫。
因病死亡的士兵,宋朝政府給以必要的優撫,如“軍員子孫令步軍司降等安排,有殘疾及不愿為兵若無子孫者,加賜緡錢”,“父母年七十以上而無子孫可依者,特給小分請受”。軍隊官員去世后,朝廷的優撫方式,一般為贈官、賜錢物、收錄子孫等。
四是對裁汰軍人的安置。
首先是退減至剩員,剩員在宋朝的禁兵、廂兵和土兵中都存在,是宋朝軍士中的揀退者,即禁兵、廂兵、士兵因年老或疾病,不任征戍,保留軍籍,減削軍俸,在軍中從事雜役的人,領取一半以下軍俸。他們雖然沒有脫離軍籍,但已不是軍隊的主要戰斗力量,它具有安撫、照顧年老殘疾軍人的意義。
其次是遣返歸農,即令其歸鄉種田,官府發給一定量的糧食。一般遣返歸鄉里的軍士年齡在50歲以上,對揀退者的家屬還給以必要的幫助,“令買牛種,免租稅丁役,使為永業”。對裁汰離開部隊的軍人,要求部隊給以措置收養。。
五是對軍人的疾病與受傷救治。
首先,對因病需要治療的軍士遣使送藥,前去醫治。如熙寧八年(1075年)三月,對在赴京路途中有疾病的兵士,要求所過州縣遣人醫治。
其次,對安南遭受瘴氣侵害的士兵,積極給以醫治。
其三,患病期間的土卒,仍給口糧。其四,對在戰場上受傷的土卒,無論是在賊境或不在賊境受傷情況下的醫治,都有明確規定和要求,積極進行治療。
六是對出征軍人的家屬安置。
軍人家屬則隨軍而居,同兵士一同居住于兵營。對部隊出征時留守軍營的家屬也采取了安置措施:
首先,對遇有特殊困難的軍士家屬,給以特別恩賜。如咸平五年(1002年)七月,真宗要求“諸州因霖雨壞營舍,有軍出家屬在營者,賜緡錢”。
其次,軍士外出征戰期間,軍俸由家屬領取,以便養家糊口,使其生活有基本保證。
其三,對生活困難的駐軍家屬政府給以照顧,有病者官為看病,死亡者官為埋葬。
元是軍事大帝國,元軍都有俸祿,外出執勤借支的俸祿,如執勤時為國殞命,可不再償還。陣亡的軍官,其爵位可由后嗣承襲,士兵陣亡,給予撫恤。老弱軍人退伍如不能自存的,規定由五服以內的親族供養,無親族的及親族無供養能力的,由國家收留在“養濟院”供養。
明代的兵制幾經變化。明初是征兵制,中間改世兵制,明末為募兵制。明代軍人家屬可減免徭役、租稅。對作戰傷殘的軍人,給予撫恤。很重視對陣亡將士的撫恤祭奠,甚至由皇帝親自設壇祭奠,洪武三年朱元璋就曾親祭陣亡將士,至崇禎十五年,見諸于記載的皇帝親祭就有六次之多。
清入關后,其主要的武裝力量是八旗與綠營,軍人的待遇較優,特別是旗兵,待遇格外優渥,由政府特給旗地,免除賦稅,月有餉銀,年有歲末。綠營兵也有餉銀和月米,家有婚喪喜事,有一定的賞銀。
軍人作戰負傷,軍官臨時根據情況議恤,士兵頭等傷恤銀30兩,二等傷25兩,三等傷20兩。隨軍出征的子弟,跟役,奴仆,因戰受傷的,也按傷殘等級給予一定撫恤。作戰負傷三處以上的官員和受傷致殘的士兵,不論服役長短,退休后可領取在職俸餉的一半。
對于陣亡將士,據清《戶部軍需則例》規定,武官自外委經制至提督,陣亡的按職位高低,賞銀100兩至800兩。
“八一”建軍節,古建中國祝福所有軍人節日快樂,一生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