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則“中國留學生自拍撞壞135萬元藝術品”的新聞在微博上引起了巨大的關注。根據英國《每日郵報》報道,一名女游客在參觀展覽時,因為自拍不小心碰倒了一個陳列展品的方形柱子,導致后面陳列展品的柱子發生骨牌效應,相繼倒下,最后導致價值20萬美元(約合人民幣135萬)的藝術品被損壞。

而對于這樣的損失,主辦方卻表示“這只是一個意外,她還是個學生,不需要她做出賠償”。對此,圍觀網友們紛紛表示“展覽者不起訴,但是自拍的學生以后長點心吧”。
當然,這并非展品第一次遭到觀眾破壞,博物館展品遭損壞的事件也時常出現在我們的日常新聞中。然而,一次次的警告、一次次對參觀行為的提醒顯然沒有減少這類新聞的發生,再加上這些事件往往沒有后續賠償的報道,似乎讓人們覺得破壞展品是一個可以被原諒的行為。那么,損壞展品真的是一件毫無成本的事情嗎?
“不小心”造成的展品損壞
2006年,尼克·弗林(NickFlynn)在參觀劍橋大學的菲茨威廉博物館時,被自己的鞋帶絆倒,悲劇般的打碎了3只價值約17.5萬歐元(約合225,000美元)的17世紀花瓶。“我被自己的鞋帶絆到了,失去了平衡。砰、bang、咚,接著數不清的高級瓷器的碎片就出現在我的身邊…我確信我只撞到了第一個,然而它飛向了第二個,然后又撞到了第三個…就好象多米諾骨牌一樣。我可以摸著我的良心發誓,我絕對不是故意的…這一定是我一生中最悲慘的時刻。”但尼克并沒有為打碎這三個460歲的花瓶而付出任何慘痛的物質代價,只是收到博物館的一封郵件:“在近期內請勿再踏足我館。”

2015年8月23日,一個12歲的臺灣男孩,跟著家人去看畫展。在參觀過程中,被地上的隔板絆了一下,身體失去平衡,意外撞破有四百年歷史、價值約五千萬元臺幣的古畫,造成約巴掌大小的破損。對此,主辦單位稱展品有保險,不會要求賠償;專家指古畫若修復得宜并不會損及價值(目前對此畫真實性存疑)。

包括此次留學生自拍撞壞展品,上述幾個案例都屬于觀眾不小心間所造成的展品損害。對于這種無心之失,在我國一般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因為在我國“過失損壞文物罪”對“文物”和“過失”有著較高的要求,展品必須是“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一般而言,國內博物館里展出的重要文物都受到嚴密的保護,不容易被接觸,所以實際不太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這些“不小心”若存在著嚴重的主觀過失(比如“打鬧”和“地滑”的過失程度就不同),就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參觀者只是“不小心”就把展品損壞了,博物館一方肯定也有責任,沒有對展品進行合理的保護。
故意破壞造成的展品損壞
2013年,在上海玻璃博物館,有兩個小男孩跑到護欄里面,用力拉扯和搖晃一幅玻璃展品。旁邊的家長,非但沒有阻止,還用手機給孩子拍照,一分鐘后,展品被扯下一大塊,碎落在地。這幅作品其實原名叫《天使在等待》,是這位藝術家專門為她剛出生的女兒做的。在之后的討論中,藝術家把這個破損的作品還是原樣保存,然后改名叫做《折》,并且未向破壞者要求賠償。

雖然在這件案例中博物館并沒有要求觀眾對其所造成的破壞進行賠償。但根據我國刑法,如果觀眾在博物館進行故意破壞的行為,很有可能構成“故意損壞文物罪”,當如同上述案例中所破壞的照片并非珍貴文物,雖然不會構成刑事犯罪,但會受到治安處罰,并且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損壞展品后,民事賠償如何確定?
博物館中展出的文物往往具有不可再生性,難以估價,即便修復,其價值也可能會大打折扣。通常,如果文物只是輕微受損,且當事人不存在較大過失,一般就是行政罰款了事,這種情況多出現在各類景區的非館藏一般文物上。
如果是珍貴文物,比如一級、二級或者三級文物,個人損壞的,較多的采用雙方協商賠償金額的方式,因為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有限,即便法院判決全額賠償,也幾乎不具備執行可能,所以賠償金額主要基于將受損文物恢復原狀或大體修復所需的花銷,不過這里面有兩個前提,首先不得損害國家的利益(主要指的是文物本身蘊含的歷史、科學或藝術價值),其次是該文物是可以修復的。
另一種情況就是參考市場價格來確定賠償金額,不過從現實案例看,法院據此采信的例子并不是很多,因為決定文物市場價格的影響因素眾多,不同時間,不同地點,同一文物的價格可能千差萬別,選擇類似的文物進行對比參照,是否有較強的可比性也有疑問,比如這件文物本身就是孤品,只選擇一個材質相似的文物進行價格比對,法院通常是不會予以支持的。
最后就是鑒定機構的估價,刑事案件一般是由法院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評估,民事案件雙方可以自己聯系相關的鑒定機構,或者向法院申請進行司法鑒定(一般是由所在省的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會議進行鑒定)。不過,有地方規定某些級別的館藏文物是不予估價的,當個人損壞了這類天價、無價的文物時,應本著優先、妥善修復文物的原則,法院也應鼓勵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賠償協議。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7條:“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324條:“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結語
盡管在很多展品被人為損害的案例中,肇事者都獲得了博物館或展覽主辦方的原諒,并且沒有提出賠償要求,但是這并不代表破壞展品對于肇事者是一件毫無成本的事情,需要面對的可能是民事賠償,甚至是刑事責任。
當然,我們不得不承認,有些展品受損,例如文章開始所提到的游客自拍撞壞展品,與展覽主辦方缺乏安全防范不無關系。然而,展品遭到人為損害的原因還是以主觀過失與故意破壞為主。
縱觀展品遭毀的報道,大多數是對民眾素質的聲討以及對博物館自身管理的反思,卻鮮少從事故責任分配給予公眾以宣傳,造成公眾對破壞展品所造成的責任后果十分陌生,使公眾產生“破壞展品不需負責”的僥幸心理。
減少展品受損,不應該只寄希望于民眾的個人素質,也不應當把責任全部施壓給博物館及展覽主辦方,而是應該從法律上、制度上予以約束,讓公眾意識到所需承擔的責任,從而形成文明參展的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