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住建廳印發《江西省傳統村落保護條例》和《江西省民用建筑節能和推進綠色建筑發展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的通知,要求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提升行政執法工作水平。
細化標準保護傳統村落
根據《江西省傳統村落保護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存在以下三種情況的:在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進行開山、采石、取土、開礦、毀林開荒、填湖造地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造成嚴重后果,難以恢復;占用保護發展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域、塔橋亭閣、堤壩涵洞、道路等,造成嚴重后果,退出后難以恢復;修建生產或者儲存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等,限期拆除但12個月之內仍未拆除。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將對單位并處16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2萬元的罰款。
如若上述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但通過努力或者退出活動后可以恢復或大部分恢復的,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1萬元至1.5萬元罰款。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標志牌,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符節能標準可吊銷資質證書
《江西省民用建筑節能和推進綠色建筑發展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設計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處10萬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施工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的,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處民用建筑項目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此外,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處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總額1%至2%的罰款;情況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