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措施包括保養維護與監測、加固、修繕、保護性設施建設、遷移以及環境整治。所有技術措施在實施之前都應履行立項程序,進行專項設計。所有技術和管理措施都應記入檔案。相關的勘查、研究、監測及工程報告應由文物古跡管理部門公布、出版。
一,保養維護及監測:是文物古跡保護的基礎。監測是認識文物古跡褪變過程及時發現文物古跡安全隱患的基本方法,經費由文物古跡管理部門列入年度工作計劃和經費預算。
監測檢查記錄包括:
1.對可能發生變形、開裂、位移和損壞部位的儀器監測記錄和日常的觀察記錄;
2.對消防、避雷、防洪、固坡等安全設施的定期檢測的記錄;
3.旅游活動和其他社會因素對文物古跡及環境影響的記錄;
4.有關的環境質量監測記錄。
作為日常工作,保養維護通常不需要委托專業機構編制專項設計,但應制定保養維護規程,說明保養維護的基本操作內容和要求,以免不當操作造成對文物古跡的損害。
二,加固:是針對防護無法解決的問題而采取的措施,如灌漿、勾縫或增強結構強度以避免文物古跡的結構或構成部分褪變損壞。加固措施應根據評估,消除文物古跡結構存在的隱患,并確保不損害文物古跡本體。
非臨時性加固措施應當做出標記、說明,避免對參觀者認識文物古跡造成誤解。加固必須把對文物古跡的影響控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內。
若采用表面噴涂保護材料,損傷部分灌注補強材料,應遵守以下原則:
1.由于此類材料的配方和工藝經常更新,需防護的構件和材料情況復雜,使用時應進行多種方案的比較,尤其是要充分考慮其不利于保護文物原狀的方面;
2.所有保護補強材料和施工方法都必須在實驗室先行試驗,取得可行結果后,才允許在被保護的實物上作局部的中間試驗。中間試驗的結果至少要經過一年時間,得到完全可靠的效果以后,方允許擴大范圍使用;
3.要有相應的科學檢測和階段監測報告。
當文物古跡自身或環境突發嚴重危險,進行搶險加固時,應注意采取具有可逆性的措施,以便在險情舒解后采取進一步的加固、修復措施。
三,修繕:包括現狀整修和重點修復。現狀整修主要是規整歪閃、坍塌、錯亂和修補殘損部分,清除經評估為不當的添加物等。修整中被清除和補配部分應有詳細的檔案記錄,補配部分應當可識別。重點修復包括恢復文物古跡結構的穩定狀態,修補損壞部分,添補主要的缺失部分等。
對傳統木結構文物古跡應慎重使用全部解體的修復方法。經解體后修復的文物古跡應全面消除隱患。修復工程應盡量保存各個時期有價值的結構、構件和痕跡。修復要有充分依據。附屬文物只有在不拆卸則無法保證文物古跡本體及附屬文物安全的情況下才被允許拆卸,并在修復后按照原狀恢復。
現狀整修和重點修復工程的目的是排除結構險情、修補損傷構件、恢復文物原狀,應共同遵守以下原則:
1.盡量保留原有構件。殘損構件經修補后仍能使用者,不必更換新件。對于年代久遠,工藝珍稀、具有特殊價值的構件,只允許加固或做必要的修補,不許更換;
2.對于原結構存在或歷史上干預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允許增添少量構件以改善其受力狀態;
3.修繕不允許以追求新鮮華麗為目的重新裝飾彩繪;對于時代特征鮮明、式樣珍稀的彩畫,只能作防護處理;
4.凡是有利于文物古跡保護的技術和材料,在經過嚴格試驗和評估的基礎上均可使用,但具有特殊價值的傳統工藝和材料則必須保留。
現狀整修包括兩類工程:一是將有險情的結構和構件恢復到原來的穩定安全狀態,二是去除近代添加的、無保留價值的建筑和雜亂構件。現狀整修需遵守以下原則:
1.在不擾動整體結構的前提下,將歪閃、坍塌、錯亂的構件恢復到原來狀態,拆除近代添加的無價值部分;
2.在恢復原來安全穩定的狀態時,可以修補和少量添配殘損缺失構件,但不得大量更換舊構件、添加新構件;
3.修整應優先采用傳統技術;
4.盡可能多地保留各個時期有價值的遺存,不必追求風格、式樣的一致;
重點修復工程對實物遺存干預最多,必須進行嚴密的勘察設計,嚴肅對待現狀中保留的歷史信息,嚴格按程序論證、審批,應遵守以下原則:
1.盡量避免使用全部解體的方法,提倡運用其它工程措施達到結構整體安全穩定的效果。當主要結構嚴重變形,主要構件嚴重損傷,非解體不能恢復全穩定時,可以局部或全部解體。解體修復后應排除所有不安全的因素,確保在較長時間內不再修繕;
2.允許增添加固結構,使用補強材料,更換殘損構件。新增添的結構應置于隱蔽部位,更換構件應有年代標志;
3.不同時期遺存的痕跡和構件原則上均應保留;如無法全部保留,須以價值評估為基礎,保護最有價值部分,其它去除部分必須留存標本,記入檔案;
4.修復可適當恢復已缺失部分的原狀。恢復原狀必須以現存沒有爭議的相應同類實物為依據,不得只按文獻記載進行推測性恢復。對于少數完全缺失的構件,經專家審定,允許以公認的同時代、同類型、同地區的實物為依據加以恢復,并使用與原構件相同種類的材料。但必須添加年代標識。缺損的雕刻、泥塑、壁畫和珍稀彩畫等藝術品,只能現狀防護,使其不再繼續損壞,不必恢復完整;
5.作為文物古跡的建筑群中在整體完整的情況下,對少量缺失的建筑,以保護建筑群整體的完整性為目的,在有充分的文獻、圖像資料的情況下,可以考慮恢重建筑群整體格局的方案。但必須對作為文物本體的相關建筑遺存,如基址等進行保護,不得改動、損毀。相關方案必須經過專家委員會論證,并經相關法規規定的審批程序審批后方可進行。
四,保護性設施建設:通過附加防護設施保障文物古跡和人員安全,包括設置保護設施,在遺址上搭建保護棚罩等,監控用房、文物庫房及必要的設備用房等也屬于保護性設施。它們的建設、改造須把對文物古跡及環境影響控制在最小程度。
保護性設施應留有余地,不求一勞永逸,不妨礙再次實施更為有效的防護及加固工程,不得改變或損傷被防護的文物古跡本體。
添加在文物古跡外的保護性構筑物,只能用于保護最危險的部分。應淡化外形特征,減少對文物古跡原有的形象特征的影響。
增加保護性構筑物應遵守以下原則:
1.直接施加在文物古跡上的防護構筑物,主要用于緩解近期有危險的部位,應盡量簡單,具有可逆性;
2.用于預防洪水、滑坡、沙暴自然災害造成文物古跡破壞的環境防護工程,應達到長期安全的要求。
建造保護性建筑,應遵守以下原則:
1.設計、建造保護性建筑時,要把保護功能放在首位;
2.保護性建筑和防護設施不得損傷文物古跡,盡可能減少對環境的影響;
3.保護性建筑的形式應簡潔、樸素,不應當以犧牲保護功能為代價,刻意模仿某種古代式樣;
4.保護性建筑在必要情況下應能夠拆除或更新,同時不會造成對文物古跡的損害;
5.決定建設保護性建筑時應考慮其長期維護的要求和成本。
消防、安防、防雷設施也屬于防護性設施。
五,遷建:是經過特殊批準的個別的工程,必須嚴格控制。遷建必須具有充分的理由,不允許僅為了旅游觀光而實施此類工程。遷建必須經過專家委員會論證,依法審批后方可實施。必須取得并保留全部原狀資料,詳細記錄遷建的全過程。
遷建工程的復雜程度等同于重點修復工程,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1.特別重要的建設工程需要;
2.由于自然環境改變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影響,難以在原址保護;
3.單獨的實物遺存已失去依托的歷史環境,很難在原址保護;
4.文物古跡本身具備可遷移特征。
遷建新址選擇的環境應盡量與遷建之前環境的特征相似。遷建后必須排除原有的不安全因素,恢復有依據的原狀。遷建應當保護各個時期的歷史信息,盡量避免更換有價值的構件。遷建后的建筑中應當展示遷建前的資料。遷建必須是現存實物。不允許僅據文獻傳說,以修復名義增加仿古建筑。
六,環境整治:措施包括:對保護區劃中有損景觀的建筑進行調整、拆除或置換,清除可能引起災害的雜物堆積,制止可能影響文物古跡安全的生產及社會活動,防止環境污染對文物造成的損傷。綠化應尊重文物古跡及周圍環境的歷史風貌,如采用鄉土物種,避免因綠化而損害文物古跡和景觀環境。
影響文物古跡環境質量的有以下三個主要因素:
1.自然因素。包括風暴、洪水、地震、水土流失、風蝕、沙塵等;
2.社會因素。包括周邊建設活動、生產活動導致的震動;污水、廢氣污染;交通阻塞;周邊治安狀況以及雜物堆積等;
3.景觀因素,主要指周邊不諧調的建筑遮擋視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