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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古城保護條例(全文)

我要發布     發布日期:2020-01-29 10:49:46  來源:襄陽日報
核心提示: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襄陽古城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傳承優秀歷史文化,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襄陽古城的規劃、保護、利用、建設和管理等活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襄陽古城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傳承優秀歷史文化,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襄陽古城的規劃、保護、利用、建設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襄陽古城是指襄陽城墻與護城河圍合范圍的歷史城區。


  襄陽古城保護范圍是指北以漢江南岸為界,西、南均以護城河外沿岸為界,東以環城東路為界,東北角以閘口路為界。


  第四條襄陽古城保護管理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嚴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襄陽古城保護管理工作,將襄陽古城保護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制定并公布襄陽古城保護管理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襄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襄陽古城保護管理有關工作。


  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襄陽古城日常保護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執法、市場監管、水利和湖泊、應急管理、公安、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城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設立襄陽古城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負責對古城保護規劃、保護名錄編制、調整,古城修繕以及建設管理等重大事項進行評估論證,提出決策咨詢意見。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襄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襄陽古城保護資金,并分別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襄陽古城的義務,并有權勸阻和舉報破壞古城的行為。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設立基金、提供技術、志愿服務或者開展文化研究交流等方式,依法參與古城保護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古城保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襄城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古城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普及古城保護知識,增強全民古城保護意識。


第二章規劃和保護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襄陽城墻保護規劃,組織編制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襄陽古城控制性詳細規劃,并制定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階段性實施計劃。


  涉及襄陽古城的旅游、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市政、消防、水利、園林等專項規劃,應當與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編制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應當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提交襄陽古城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論證,依法報經批準后公布實施。


  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在報送批準前,應當報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經依法批準的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應當嚴格實施,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提出修改論證報告,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二條襄陽古城保護范圍內,除實施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確定的項目,以及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


  襄陽古城保護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要求,不得突破相關規劃確定的控制性指標,不得破壞古城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襄陽古城保護范圍周邊一定區域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在高度、體量、色彩、風格等方面保持與古城整體風貌相協調。


  第十三條襄陽古城保護范圍內現存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不符合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要求的,經部門認定、專家評審以及市人民政府決定,依法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四條襄陽古城保護對象主要包括:(一)襄陽古城傳統格局、整體歷史風貌、空間尺度和城墻城河體系,以及與襄陽古城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二)襄陽北街、綠影壁巷等歷史風貌區;(三)襄陽城墻、襄陽王府綠影壁、襄陽學宮大成殿、襄陽譙樓、襄樊碼頭等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四)昭明臺、單氏故居等歷史建筑和具有保護價值的工業遺產類建筑、保護性建筑;(五)傳統民居、古碑刻、古井、古樹名木,及其他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遺址遺跡、紀念性設施;(六)古街巷名、歷史建筑名稱;(七)傳統文藝、傳統技藝、傳統習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八)其他需要保護的對象。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分類制定襄陽古城保護名錄。經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保護對象,直接列入襄陽古城保護名錄。


  編制襄陽古城保護名錄,應當經襄陽古城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評估論證并向社會公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由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分類設置保護標志,建立保護檔案。


  第十六條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普查襄陽古城保護范圍內歷史文化資源,發現具有保護價值的對象的,經襄陽古城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評估論證后,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將其列入保護名錄。


  單位和個人發現具有保護價值的對象,可以向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提出將其列入保護名錄的建議。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程序對建議保護對象進行認定,符合保護要求的,依法列入保護名錄。


  第十七條納入保護名錄的各級文物,依照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保護。


  納入保護名錄但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文物主管部門會同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根據不同文物保護需要,制定具體保護措施并公布。


  第十八條納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筑、傳統民居、紀念性設施、保護性建筑等的修繕活動,應當按照襄陽古城保護利用相關規劃要求和相關技術規范,制定修繕方案,經襄陽古城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評估論證后依法實施。


  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應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文物等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襄陽古城維修技術規范,對歷史建筑、傳統民居等的形態、色彩、體量、高度、施工工藝等作出規定。


  制定襄陽古城維修技術規范應當經襄陽古城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評估論證,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還應當依法征得文物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九條國有歷史建筑的修繕和維護由使用人負責,非國有歷史建筑的修繕和維護由所有權人負責,市人民政府、襄城區人民政府可以適當給予資金補助和技術支持。


  歷史建筑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襄城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進行保護。


  第二十條保持以十字街為骨架的“棋盤式”街巷格局、走向和寬窄尺度,街巷路面鋪裝應當與古城風貌相協調。改變歷史名稱的街巷,應當在顯著位置對街巷歷史脈絡進行展示。


第三章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襄陽古城開發總量,疏解城市功能,優化空間布局,增加公共綠化,完善公共基礎設施,提升人居環境。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制定并實施古城常住人口疏減計劃,逐步實現古城人口規模與保護利用協調發展。


  第二十三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對襄陽古城保護范圍內的建設項目作出規劃、建設許可前,應當征求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的意見;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還應當依法征得文物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四條襄陽古城保護范圍內實施公共交通優先發展策略,倡導綠色低碳出行。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優化古城內外交通線路,完善公共交通服務設施,加強無障礙設施的配套建設和改造,為居民、游客、經營戶等提供交通便民服務。


  第二十五條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應當制定襄陽古城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征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門意見后,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襄陽古城防火安全保障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有關單位和個人防火安全責任;(二)古城消防安全布局和防火設施、器材配置標準;(三)古城防火安全技術防范措施;(四)古城防火巡查檢查、大型活動管理等安全管理措施;(五)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歷史街巷、古民居等特殊對象防火安全保障措施;(六)古城防火應急疏散預案和處置機制。


  第二十六條襄陽古城保護范圍內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消防、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工業等各類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應當入地埋設,原有地上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應當逐步改造。入地改造確有困難的管線附屬設施建設,應當采取隱蔽裝飾措施,確保與古城風貌相協調。


  第二十七條襄陽古城保護范圍內街巷道路兩側安裝和設置廣告、店鋪招牌、燈箱、櫥窗、電子顯示屏、遮光(雨)棚等設施,應當與古城風貌相協調;現有與古城風貌不相協調的,應當依法有計劃逐步予以改造,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在街巷道路兩側安裝空調外機和無線電發射設備等,應當隱蔽安裝或者進行必要的裝飾,不得破壞古城景觀。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條市人民政府、襄城區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合理利用襄陽古城:(一)通過政策引導、資金扶持、簡化手續等方式支持合理利用活動;(二)通過收購、產權置換等方式對古城內的歷史建筑、傳統民居進行保護利用;(三)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符合保護利用要求的市場主體,對古城內具備開發利用條件的歷史街巷、歷史建筑和傳統民居等進行合理的開發利用,發展文化旅游業及相關產業。


  第二十九條鼓勵在襄陽古城保護范圍內依法開展下列活動:(一)設立主題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二)開展古城傳統文化研究交流活動;(三)舉辦具有襄陽地域特色的民俗傳統文化活動;(四)發展文化創意產業,開展民間工藝品開發、收藏、展示、交易等活動;(五)利用傳統民居,經營發展特色文化、餐飲、民宿等旅游服務項目;(六)其他有利于古城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的活動。


  第三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扶持政策,鼓勵對襄陽古城保護范圍內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發掘、搶救、整理、傳播、研究和利用。


  第三十一條襄陽古城保護范圍內開展影視拍攝、大型公益活動、群眾文化活動以及戶外商業活動等,應當在活動方案中明確消防安全、環境衛生等保護措施,經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還應當依法征得文物主管部門同意。


  第三十二條襄陽古城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損壞、擅自拆除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文物、建(構)筑物;(二)破壞、擅自占用傳統民居、古碑刻、古井及其他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遺址遺跡、紀念性設施;(三)在文物、歷史建筑等保護對象上亂貼、亂刻、亂畫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其保護標志;(四)改變歷史街巷寬度、走向,擅自挖掘地下空間;(五)砍伐、損毀古樹名木;(六)擅自改造沿街建筑外立面;(七)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八)違反相關規劃和技術規范鋪設、改造、延伸水、電、氣、網絡通信等管道和設施;(九)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生意;(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拆除,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標準在街巷道路兩側安裝和設置廣告、店鋪招牌、燈箱、櫥窗、電子顯示屏、遮光(雨)棚等設施設備,影響古城風貌的;(二)在街巷道路兩側安裝空調外機、無線電發射設備等設施,未進行隱蔽安裝或者未做必要裝飾,破壞古城景觀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九項規定,在襄陽古城保護范圍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生意的,由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襄陽古城保護利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標簽: 襄陽古城

本文標題: 襄陽古城保護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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