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著名藝術經紀人、藝術公社總編王茂接受了中國文物網的獨家專訪,就藝術經紀人因何產生、職業特點及發展軌跡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探討。
中西經紀人制度的迥異
王茂表示:我們相信經紀人制度在西方是一種良性循環的制度,并且為西方藝術市場的繁榮和穩定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經紀人制度對于藝術的發展有相當地限制和規定,它實際上存在剝奪畫家創作的自由,改變繪畫藝術的本質。這種特質使其與中國繪畫藝術的特質是水火不容,中國藝術市場中所有的混亂和斗爭都源于此。
經紀人存在的意義
自希臘藝術開始,我們就看到西方藝術家們的創作,往往是在客戶下了訂單之后才開展的,這是因為石料的置辦、工人的工資等先期投入巨大,不是畫家個人所能承擔的,只能由客戶先付定金,然后由藝術家開始創作,這就成了一種雇用關系。但由于最初客戶基本屬于貴族或者政府,而且他們對于藝術的認識,往往是把藝術品當成自己生活的點綴,或者炫耀的工具,于是除了大方向外,基本不會干涉藝術家的創作自由,這就客觀上幫助了藝術家,在無后顧之憂的情況下,進行藝術創作。這種現象在西方藝術發展史中是最好的狀態。
經紀人的特殊社會地位
到文藝復興之后,西方中產階級的興起,使藝術的收藏者市場逐漸從貴族擴大到地主、資本家和平民,于是藝術的收藏就不是可有可無的點綴了,而成了一項商業活動。這反映了西方藝術和商業之間的緊密關系,體現的是藝術家和客戶之間的契約關系,一旦一方背離契約,就是“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損失,都由違反合約的一方承擔”的情況。荷蘭著名畫家倫勃朗在創作《夜巡》時,沒有按照顧客的要求把其安排在畫面的前面,客戶拒絕接受作品,并告倫勃朗違約,要求他賠付定金。而同時,倫勃朗也因為違約的名聲,再也沒有像樣的客戶上門求畫,萬貫家財也擋不住坐吃山空,以致最終窮困而死。而這種結果不是每個藝術家都勇于承擔的,所以,西方藝術發展史中,藝術評論家的地位逐漸上升,超越了藝術家和收藏者,成為藝術市場中不能缺少的部分。
經紀人的最終演變
一部分藝術評論家看到了手中的權力,逐漸把它轉化成利益,就是壟斷了藝術的品評,使收藏者和藝術家之間的關系斷裂,把自己變成兩者之間的橋梁,這就是藝術經紀人。他們一方面對收藏者進行藝術培育,使他們認可他所推薦的畫家,一方面對藝術家的創作開始大量參與,從藝術風格到藝術內容,幾乎都有他的影子。這種關系在文藝復興之后隨著市場經濟的成熟而完善,最終形成了今天我們所看到的藝術經紀人制度。
因此,我們一方面要認可經紀人制度是一種科學思維下的社會分工,把藝術創作與其他環節緊密聯系了起來;一方面要認識到藝術本來應該屬于個人精神領域內很隱秘的部分,卻最終成了一種集體創作,藝術家的個性往往只是個形式存在。而藝術長期發展的結果,一定是藝術讓位于市場,利益追求勝于藝術追求,于是,很自然地在一切事物細化和專業化的趨勢之下,藝術經紀人就成了必然存在,一如股票市場不可能沒有操盤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