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第二屆書畫知識產權藝術周在京開幕,本屆藝術周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是關于藝術產權的文化論壇,第一天的論壇主題是關于中國當代書畫藝術的產權保護,著名書畫家王煒老師、友好書畫院院長容鐵先生、著名律師侯曉宇先生、朱中原先生以及榮寶拍賣劉尚勇先生等作為演講嘉賓,分別從藝術價值、藝術創作、以及拍賣鑒定和法律保護等幾方面展開討論。
我和藝術家接觸的過程中不僅欣賞了藝術,同時更多地體會了他們的痛苦,一是創作的痛苦,還有是權利被侵犯,在維權過程當中的痛苦。
許多藝術家在藝術界有許多非常耀眼的成就,但是藝術家未必知道自己有什么權利。藝術家也很難知道他哪些權利是可以讓步的,哪些是要保護的。因為藝術品總要走向市場,然后流通,在流通過程中有一部分權利是要讓的,有一部分要留在自己身上。書畫藝術品知識產權是大家比較關注的知識產權,實際上知識產權是一個知識財產,書畫藝術也就是我們的著作權,對于書畫藝術的保護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系統工程,不是一門單獨的法律就可以完成對它的保護。我們有專門的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民法,包括物權法。
我們出售的這些作品哪些權利受保護。在權屬轉移過程中通常我們用合同來約束它,比如說我們一幅畫作在賣給別人,交易完成的情況下,作品雖然離開我們,但是作品身上附加的其他衍生的權利還在我們身上。著作權從權屬糾紛要分17種,其中人身權有3種,就是發明權,修改權和作品不可歪曲的權利,其他的復制權,印刷的權利,展示的權利,拍攝電影的權利以及網上流傳的權利跟我們畫家、藝術家關聯的財產權有七項。
那么在轉讓的過程當中可以就單項權利進行約束。在藝術品轉讓合同當中對每一項權利,比如我可以保留我的出版權,但是在權利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怎么處理?著作權法和著作權的實施條例中對有明確的規定,轉讓如果沒有做詳細規定的情況下,實物轉讓持有者有實物權利,也就是你的出版權經過你的同意可以轉讓。
侵權的種類比較多,原物的丟失,比如在展示的過程中,包括去年故宮的失竊,今年河北美術館的畫作的失盜,這種情況是經常會發生的。有的人被別人仿冒了,甚至還有自己仿冒自己的,甚至要大家仿冒學生的,這種現象比較多。在維權過程中它的價值怎么認定?最終是要通過賠償,用經濟的手段來實現它權利的均衡,權利的彌補。通常法律規定從三個方面,第一方面作品本身價值,作品本身的價值怎么去確定呢?是不是自己能說了算,甚至包括自己的作品被侵權了,是不是被侵權?這個作品是不是自己的?也要打一個問號。
比如九十年代吳冠中起訴香港一家拍賣行,拍賣一幅作品畫的毛主席像,他一看沒畫過這個東西,但是作為對方律師就要提出你是不是這幅作品的作者?最后并不由作者,也就是不由原告來說明,最后是經過公安部的司法鑒定確認了上面確實不是吳冠中畫的。事實在這個案件過程中,我們看到知識產權保護不僅是一個手段,最終是按照著作權法來判決,侵犯了他的著作權法,最后我認為是侵犯了信用權利,因為吳冠中的信用被仿冒了,之后對方沒有提出上訴,這個案子就到此為止。在這個訴訟當中,自己的價值怎么去認定?所以說在這個過程中我也建議大家在一些鑒定部門提前做作品現在一平尺是多少錢,雖然有些藝術家并不認同這個做法,但是為了維權利,可以把它設置為一個權利的底限,一旦出現我們不愿意看到的情況,這是我提出所謂的依據。
在鑒定過程中,作品的獲獎次數在哪幾類評比當中獲獎都是有參考價值的,甚至包括市場認可,市場有調查公司專門去調查,還有拍賣行的拍賣,都可以作為基礎數據。這是我們主動確認價格的一種方法。前幾年我代表一個作家起訴光明日報社,我們最后通過的價值認定就是這個作品發行了多少本,最后索賠幾十萬。這是另外一種方法,通過對方在侵權過程當中的獲利。最后一種方法,也就是說在以上兩種方法都很難判斷的情況下,著作權法為了保護著作權,給它設定了一個底限,法官依據損害的惡性程度,根據侵權的擴散范圍等一一予以確定。
最近有關侵權當中的精神損失這個問題也產生了一些討論。也就是說我的權利受損害,但是物質上沒有什么損失,精神上怎么彌補?要隨時發現,如果發現了侵權,要及時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我們在維權過程當中不僅僅是維持我們的經濟利益,同時也使自己得到宣傳,使那些有心想侵權的人心有余悸。我做彭文華老師法律顧問的時候,在很多年里我們的主要工作就是打假,包括石景山的圖書市場。在不斷的維權過程中,他的藝術生命也會跟著延長,藝術影響也在擴大。法律雖然保護了藝術家的環境,但不是無休止地保護。在這個保護過程中也設定了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