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村落才能稱為傳統村落?保護標準是什么呢?中央文史研究館館員、東南大學教授陶思炎認為,能夠進入傳統村落名錄的應該是有一定歷史、有遺跡、保存基本完整、人們生活過或正在生活的村莊。“它是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結合。”
他同時表示,這個標準不能全國統一。對于少數民族村寨,只要村民的居住區域、生活狀況能夠保持原有風貌,也可以稱為傳統村落。
中國藝術研究院建筑藝術研究所所長、住建部中國傳統村落專家委員會委員劉托則認為,傳統村落保護應該保護那些在整體風貌達到一定質量、文化樣態繼續存續的活態村莊,“有些傳統村落已經完全空心化、衰敗到難以保護,當地村民也沒有保護意愿,就不應在保護之列,可以按照城鎮化方式進行改造。”

一些專家坦言,由于入選標準不統一,評審機制尚待完善,造成很多鄉村“一哄而上”,爭搶進入傳統村落名錄,實際情況與申報材料出入較大;而監督機制的缺乏,造成一些進入名錄的傳統村落在使用資金時出現“把買醬油的錢拿去打醋”現象,一些村落因為過度旅游開發而破壞嚴重。
“對于進入名錄的傳統村落,應該來一次‘回頭看’。”趙琛說,應建立完善的傳統村落進入標準和退出機制。對于一些不符合標準的,可以考慮將其摘牌、停牌,用警告方式保持傳統村落評選和保護的嚴肅性。
一些地方則開始通過出臺相關法律法規方式予以規范。今年12月1日起,《江蘇省傳統村落保護辦法》施行。辦法建立了政府相關部門協調機制,明確了傳統村落認定條件,同時對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傳統村落內傳統建筑行為明確了處罰標準。

“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到今天,很多新問題開始出現,需要冷靜地做一些思考和調查研究,出臺全國性指導規范和規劃,地方也要因地制宜出臺配套政策,穩健推進這個文化工程。”陶思炎說。
而在實際操作中,如何協調傳統村落保護與一些法律法規的矛盾也考驗各方智慧。農村宅基地產權買賣和轉讓的限制,使村民毀約成本低,造成一些社會資本望而卻步。同時,一些傳統村落中建筑產權不明確,也加大了保護和利用難度。
新一輪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開始后,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實行“三權分置”。羅德胤鼓勵村委會把村民閑置土地集中起來,通過成立合作社方式,或用集體土地使用權和開發商談判,從而維護合同的長期有效。
羅德胤說:“我們正在努力突破政策限制,幫助不愿意在傳統村落居住的村民蓋新房,將老房子經營權轉讓給政府,向社會征集使用者;對愿意住在傳統民居里的村民,給他們一定經濟補貼,但要求他們不能隨意拆房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