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下午,《浙江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條例》將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從初稿到提請審議再到審議通過,《條例》經過兩年多的打磨,數易其稿,僅省人大常委會層面就進行過多次修改,其重要性可見一斑。
《條例》的出臺,為浙江推進鄉村振興提供了法治保障。《條例》里有哪些“升級版”的內容?回應了浙江鄉村的哪些“痛點”“堵點”?具體條款設立的背后又基于哪些考量?記者對話省人大常委會、省農業農村廳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和有關專家,為你“劃重點”。
共同富裕貫穿始終
先看結構,《條例》共分總則、城鄉融合、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數字鄉村、人才支撐和保障措施等10章60條。
鄉村振興涉及方方面面,如何在一部不到8000字的地方法規中有的放矢,既把浙江以往行之有效的舉措固化下來,又用立法手段補齊短板,更好地促進浙江鄉村振興?參與起草和修改的成員沒少花功夫。
今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開始實施,進一步強化鄉村振興法治保障。
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徐鳴華告訴記者,鄉村振興促進法出臺后,《條例》與上位法有機銜接,對上位法中已有明確規定的內容不再贅述,刪減了不少,將有限的筆墨留在更需要著墨的地方。
“這部《條例》大致圍繞鄉村振興中‘五大振興’的內容來謀篇布局,但字里行間又體現了鮮明的浙江特色。比如,一是充分體現了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的要求;二是將城鄉融合提升到更重要位置;三是將數字鄉村突出處理、單列為一章。”徐鳴華說。
今年5月,黨中央和國務院出臺《關于支持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高質量創建鄉村振興示范省,推動新型城鎮化與鄉村振興全面對接”。《意見》出臺后,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及時跟進認真研究,在《條例(草案)》中補充強化有關共同富裕的內容。
翻看如今的《條例》,“共同富裕”理念貫穿始終:在總則部分就明確了促進鄉村振興應當統籌解決地區差距、城鄉差距、收入差距這“三大差距”;在城鄉融合、產業興旺、生態宜居、保障措施等章節中也都聚焦鄉村單元,從加大財政支持,探索“兩山”轉化通道,健全先富幫后富、強村帶弱村機制,推進千企結千村等幫扶行動,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等方面細化實現路徑和工作機制。
《條例》對山區縣、海島縣的發展特別關注,明確要通過轉移支付等方式加大對山區縣、海島縣的財政支持;通過生態補償、水資源交易等多種方式,增加山區縣、海島縣農村集體資產收益和農民收入。
“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是黨中央賦予浙江的光榮使命。鄉村振興是推進共同富裕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業農村領域是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的主戰場。”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丁祖年表示,大家經反復研究和論證,對草案作了重要調整和補充,著力體現推進共同富裕的要求。
據了解,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將《條例(草案)》印送市縣區人大常委會、省有關部門、基層立法聯系點以及省人大代表、立法專家征求意見,并在浙江人大門戶網站、地方立法網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同時,派員赴寧波、衢州、臺州、義烏等地調研,并兩次專門征求了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中30余位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的意見。
那段時間,全國及省人大代表交流群里,各種修改意見不斷提出,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及時回復反饋。
正是在一次次的修改中,《條例》越來越接“天線”,也越來越接地氣。
推動城鄉融合補短板
緊接總則之后的第二章,主題是城鄉融合。
不同于鄉村振興促進法和其他兄弟省市的鄉村振興相關《條例》,浙江將城鄉融合這一章節的位置顯著提前,放在了產業、人才、文化、生態、組織建設等內容之前。
“這一處理非常符合浙江實際。”負責初稿起草的省農業農村廳法規與執法指導處處長費建慶道出了其中原委,“對浙江鄉村來說,無論是產業發展、文化建設,還是生態環境、社會治理等方面,振興的每一步都深植‘城鄉融合’基因。將城鄉融合章節放在總則之后,換個角度理解,就是要以高質量的城鄉融合來促進產業興旺、生態宜居、治理有效等的實現,來促進浙江鄉村全面發展。”
浙江的城鄉融合走在全國前列,但也遇到了不少先發問題,遭遇了“成長的煩惱”。這一章中,幾乎每一條都是直面短板思考后的舉措。
比如,《條例》對推進城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管護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方面作出更為具體的規定,要求城郊接合地區和其他有條件地區的公共基礎設施應當按照城市市政設施標準建設,與城市市政設施互聯互通。
《條例》針對當前工作中的一些缺項、弱項、短板提出了切實有效的措施。
省人大代表、衢州市柯城區上彭川農民互助會會長方向明記得,《條例》公開征求意見時聽到了許多聲音,讓農民“老有所養”的呼聲很強烈。“我建議,推動城鄉基礎養老金與最低生活保障金并軌同標,確保農村各類群體,尤其是農村低收入群體,都能共享現代化建設成果。”在衢州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一次《條例》座談會上,方向明表達了這一觀點。
讓他欣喜的是,這一建議最終在《條例》里得到體現。《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社會救助制度,持續提高保障和救助水平。
事實上,該章節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教育、醫療、就業等作出了進一步規定,著力解決城鄉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
《條例》中還特別提到兩個“共同體”:推進農村學校標準化和適度規模化建設,鼓勵通過建立城鄉教育共同體等方式,促進優質教育資源城鄉共享;通過建立縣域城鄉醫療共同體等方式,構建整合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促進優質醫療資源城鄉共享。
促進城鄉教育、醫療等優質公共資源共享這一理念,貫穿《條例》通篇,在其它章節也有體現。
念好鄉村振興“數字經”
去年底,《2020全國縣域數字農業農村發展水平評價報告》顯示,浙江省數字農業農村發展總體水平為68.8%,居全國第一。此外,德清、長興、平湖、桐鄉等20個縣(市、區)獲評“2020全國縣域數字農業農村發展先進縣”,數量為全國最多。
當前,浙江正以數字化改革撬動各領域各方面改革,數字鄉村建設是重要一環。“無論是重要性,還是之前打下的基礎,浙江都有必要且有底氣將數字鄉村單列一章。”費建慶說。
一開始,推進鄉村數字化建設的內容散落在各個章節中,在后來的討論修改中,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農委和一些部門、地方提出,應該落實數字化改革的要求,加快數字技術在鄉村各領域廣泛應用,提議增設一章。這才有了現在看到的《條例》第七章“數字鄉村”。
記者看到,該章節共有5條,從基建、農業、農產品銷售平臺、鄉村治理、公共服務等多個方面,對數字鄉村建設的相關制度措施作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推動數字技術和鄉村振興深度融合。
立法如何保障和促進數字經濟下的鄉村振興?《條例》規定,要組織實施鄉村數字基礎設施提升工程,推進農村新一代移動通信網、農業物聯網等新型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提升鄉村光纖網絡、移動網絡建設水平和覆蓋質量,加快農村交通、電力、水利等傳統基礎設施的數字化改造。
《條例》明確支持發展智慧農業,推動數字農業工廠、數字農業基地建設,提出要加大涉農信息服務提供力度,培育和壯大鄉村電子商務市場。
讓數字化、智能化成為美麗鄉村新的亮色。《條例》要求拓展鄉村治理與服務數字化應用場景,促進現代信息技術在政務服務、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等領域的綜合應用;推進教育、醫療、養老等生活性服務業數字化,推動鄉村網絡遠程教育、醫療等應用普及等。
類似數字鄉村這樣,具有濃厚“浙江味”的內容,《條例》里還有不少。“《條例》吸收固化了我省很多行之有效的鄉村振興經驗和改革成果。”省司法廳立法一處處長鄔呈輝舉例說,“《條例》明確,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合法性審查的機構,應當依法做好重大行政決策、行政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行政機關合同等的合法性審查工作。這就是浙江鄉鎮街道實現合法性審查全覆蓋工作的體現。”
用法律的手段固化優秀經驗,“千萬工程”“美麗浙江”“未來鄉村”、新時代“楓橋經驗”、基層治理四平臺、村務監督、村級事務小微權力清單等都可以在《條例》中找到身影。
剛性約束讓《條例》落地見效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作為一部促進性法規,著重點是促進,但翻看這部《條例》全文,里面也有不少剛性約束的條款。
原來,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過程中,不少地方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條例》比較“軟”,指導的多,剛性不夠,“保障措施應該更明確、更硬一些。”
如今的《條例》,增加了剛性的土地政策保障條款。尤其是保障農民住宅建設用地方面,《條例》針對基層反映較多的問題專門作出規定,完善相關內容,著力滿足農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記者注意到,與前面幾稿相比,如今的《條例》在生態宜居和保障措施兩章增加了不少內容:明確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安排農村居民點建設用地;要求各級政府采取措施,保障農村無房戶、住房困難戶住宅建設用地的規劃空間和指標落實;要求村級組織統籌安排、公開公平有序分配宅基地;明確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實行單列管理,要求各級政府每年統計上報用地指標需求,省有關部門定期開展監督檢查……這些內容,給農民吃下一顆“定心丸”。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條例》的制定以可操作、能考核、能落地為目標,建立健全了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政策支持、資金投入、用地傾斜、組織保障、人才支撐等制度政策體系,將更好促進浙江鄉村全面振興。
長期關注鄉村振興的浙江大學教授嚴力蛟表示:“《條例》對鄉村治理、城鄉融合、產業發展、人才支撐、生態宜居、文化傳承等提出的方法和路徑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并明確了各級政府、行政機關和村級組織以及有關人員違反本《條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有剛性約束力。”
《條例》規定4種情況將被問責追責:未按規定保障農村無房戶、住房困難戶住宅建設用地規劃空間和指標落實的;未按規定指導、監督村規民約制定和落實的;未按規定統計、上報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指標需求的;其他不依法履行鄉村振興促進職責的情形。
嚴力蛟說,《條例》將浙江美麗鄉村建設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工作中的好經驗、模式、做法上升為法規制度,立法為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和目標的實現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為促進“三農”高質量健康發展和實現共同富裕保駕護航。
省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深入宣傳鄉村振興促進法和《條例》,讓《條例》進農村、進農戶,提高各級領導干部和基層群眾的知曉率。省人大常委會也將適時開展執法檢查,確保《條例》落地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