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天中文字幕mv在线,好吊色欧美一区二区三区视频,乡下乳妇奶水在线播放,四房播播五月天

 
 

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管理條例

我要發布     發布日期:2017-11-09 10:06:16  來源:西藏自治區人大
核心提示:為加強西藏自治區文物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西藏自治區文物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我區境內一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古脊椎動物及古人類化石;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科學價值的建筑物、遺址、紀念物;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經卷;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具有代表性的民族、宗教文物等,均受國家保護。

  第三條 我區地上、地下、水域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國家所有。國家機關、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收藏的文物屬國家所有。

  第四條 屬于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紀念建筑、古建筑和傳世文物,其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文物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保護管理文物的規定。

  第五條 所有機關、團體、部隊、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文物的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文物保護法》和本條例的貫徹實施,負責保護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和經費

  第七條 西藏自治區文物管理委員會是保護管理全區文物的管理機構,負責協調、研究、處理全區文物的保護管理工作。地、市要建立相應的文物管理機構,文物比較集中的縣要在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內配備專職文物管理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

  未設文物管理專門機構的地方,文物管理工作由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人員負責。

  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成立由有關專家組成的自治區文物鑒定委員會,負責文物的鑒定工作。

  第八條 文物保護管理、保養維修、清理發掘、征集收購、陳列宣傳和獎勵等項經費,分別列入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文物經費由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嚴格管理,專款專用。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預算外的文物業務收入,只能用于文物事業,作為文物經費的補充,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文物保護單位

  第九條 市、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選擇本市、縣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和有紀念意義的革命遺址、紀念建筑物以及具有民族特色、宗教特色的古遺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等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在市、縣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其重要者,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自治區級文物保護單位并報國務院備案。

  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古跡,各級人民政府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要妥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占用、破壞、拆毀或變賣。

  宗教部門及寺院因宗教活動使用所保存的文物必須嚴格遵守《文物保護法》,服從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定期檢查、指導。

  第十條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均由所在市、縣人民政府負責保護管理,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并區別情況設置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保護管理。

  第十一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經文物保護單位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由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公布。根據文物保護的實際需要,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

  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一經公布,應樹立界樁并按《文物保護法》嚴格保護和控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在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在一般保護范圍內也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須報經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在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修建新建筑和構筑物,其式樣、高度、體量、色調應與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環境氣氛相協調,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其設計方案須征得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后,報建設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城鄉規劃時,事先要由城鄉規劃部門會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商定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其他文物的保護措施并納入規劃。

  第十三條 工業、農業、水利、交通、軍事、城鄉建設等部門,在進行各項工程規劃、選址和設計時,對于建設工程范圍內的文物保護單位,應根據其級別事先會同自治區或市、縣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保護措施,列入設計任務書;未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的建設工程,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征地和建設項目,建設銀行不得撥款。

  第十四條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在進行維修、保養、遷移、重建時,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其設計方案應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征得同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并報上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核定公布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中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或古建筑,經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建立博物館、研究所或保管機構,具備參觀游覽條件的,可以開辟為參觀旅游場所。

  第十六條 文物保護單位如果必須作其他用途,要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經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如果必須作其他用途,應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并報經國務院批準。

  經批準使用文物保護單位的部門,必須與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簽訂協議,嚴格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不得改建、添建或拆毀,同時應負責建筑物及附屬文物的安全、保養和維修。

  已被占用的文物保護單位,一律交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凡有礙文物安全或開放的,必須限期搬遷,所需經費由占用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 國務院核定公布我區境內的歷史文化名城,要全面規劃。其規劃和建設應事先征得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在建設中必須保護名城的特有風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亂占、亂建、亂拆、亂挖,在重點保護區域或文物風景區內,不得新建影響文物風貌的建筑,對歷史文化名城的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和園林等,都應納入規劃,認真加以保護。

  第四章 館藏文物

  第十八條 自治區、市、縣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都要妥善保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庫藏文物,對收藏文物必須逐件劃分等級,登記造冊,帳目清楚,建立藏品檔案,文物倉庫重地,未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嚴禁參觀。

  第十九條 文物收藏單位必須建立嚴格的文物保護和管理制度,帳、物分別由專人保管。一級藏品應設專庫或專柜,采取特別措施,重點保管,不具備收藏一級藏品條件的單位,所收藏的一級文物藏品,由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條件較好的單位負責保管,并向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嚴禁出賣、贈送館藏文物。文物收藏單位需調撥、交換文物藏品,須開列清單,報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一級文物藏品的調撥、交換須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征調和擅自處理文物。

  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調用區內的館藏文物、出土文物和散存文物。

  第五章 民族文物和宗教文物

  第二十一條 民族文物是指反映西藏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生活、文化和習俗的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實物。

  第二十二條 宗教文物是指西藏不同歷史時期的各個教派在宗教活動和生活中的崇拜物,使用的法物,以及和宗教有關的文獻資料,藝術作品。

  第二十三條 屬于宗教活動重點場所的文物保護單位,原則上由宗教部門管理使用,并對所管文物保護單位承擔維修任務。重大維修項目要預先制定維修方案,根據文物保護的級別由該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方能施工,文物主管部門對宗教部門管理的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工作實行監督、檢查、指導。

  第二十四條 宗教活動使用的佛像、唐卡和法器等宗教文物歸各寺廟保管使用,文物較多的寺廟要設文物管理小組或專人保管。寺廟里的珍貴文物,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調作展品和科研資料。

  宗教文物未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調撥、贈送、轉移、買賣。

  第六章 文物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 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倉庫都要建立健全以安全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文物庫房和其他存放文物場所的建筑必須堅固,重點要害部位應安裝報警器。

  文物保護單位和博物館,要根據實際需要,建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保衛人員,并與公安部門保持經常聯系。

  第二十六條 文物保護單位應特別加強防火、滅火措施,購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設備,培訓消防人員,普及消防知識,同時做到防盜、防潮、防蛀,定期進行檢查,確保文物安全。消防工作由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使用單位負責,地方公安消防機關予以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二十七條 嚴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和文物倉庫附近,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物品;在舉行宗教活動時,特別要注意文物安全,禁止在主要殿堂進行生產、生活用火;殿堂酥油燈和香火數量,要嚴加控制,并設專人管理。

  在文物保護單位內安裝電燈和其他電器設備,必須報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批準,經常檢查包括開放路線在內的各重要部位的安全設施。

  第七章 考古發掘

  第二十八條 在我區境內進行的一切考古發掘工作,都必須按法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非法挖掘。考古發掘單位、領隊必須有法定資格。

  我區文物、考古研究單位,需要進行考古發掘,必須提出發掘計劃,填報考古發掘申請書,由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始得進行發掘。

  配合建設工程的考古發掘工作,由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在勘探的基礎上提出發掘計劃,報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 一切考古發掘單位,均應及時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發掘情況的報告,并應盡快編寫發掘學術報告。發掘學術報告編出后,所有出土文物應列出清單,除根據需要經批準交給科學研究部門研究的以外,由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未經發掘單位同意,任何人不得發表尚未公開發表的文物資料。

  區外有關單位來我區進行考古調查和發掘,必須事先報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與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簽訂調查或發掘協議書。

  第三十條 在進行基本建設項目時,建設單位要事先會同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段進行文物調查或勘探。在勘察過程中發現文物,由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遇有重要發現,由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報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十一條 在基本建設或農業生產中發現文物,應立即停工或局部停工,指定專人負責保護,同時報告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如屬重要發現,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須及時報請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 凡因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進行文物勘察、考古發掘的,所需費用和勞動力由建設單位列入投資計劃和勞動計劃,或報上級計劃部門解決。

  第八章 文物的拍攝、拓印、復制

  第三十三條 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和博物館的陳列品,不準全面系統的拍攝。禁止拍攝的文物要設置“請勿拍照”的標志。

  庫藏文物不準拍攝,如科研和教學需要某些文物照片,須經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由文物保護單位提供照片,并收成本費。

  外國人需在非開放地區和考古發掘現場拍攝文物,須經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十四條 與國外合作拍攝文物電視、電影、應事先提出拍攝計劃,由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方能拍攝。

  第三十五條 經批準在文物保護區內拍攝電視、電影的攝制單位,不準進行計劃以外拍攝活動,不準用文物作道具,如需借用文物保護單位作場景時,必須報自治區或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十六條 我區境內的金石銘文和石窟造像,除文物保護單位進行科研和資料保存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準拓印,如因特殊情況需要拓印,須經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但拓印數量要嚴格控制,禁止翻印出售,更不得向國外提供拓片。

  第三十七條 文物復制由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一級品文物的復制,應報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二級品文物的復制,應報經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復制。

  第九章 流散文物

  第三十八條 流散文物的收購和銷售實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歸口經營。經營單位,須經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向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經核準發給營業執照后,方可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經營文物購銷業務。

  第三十九條 私人收藏的文物出售時,必須到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收購單位出售,嚴禁倒賣牟利,嚴禁流失到國外。流散在群眾中的零星出土文物、民族宗教文物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接收,嚴禁私相買賣。

  第四十條 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要通過接受捐獻和在廢舊物品中揀選等方式,盡量收集社會上的流散文物和民族宗教文物。

  公安、司法、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和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門應通力合作,堅決打擊盜掘和走私文物的違法活動。執法機關依法沒收的文物,應如數無償移交給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章 文物出境

  第四十一條 我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珍貴文物,除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運往國外展覽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第四十二條 個人攜帶文物出境,須事先向海關申報,由國家文物局指定的文物鑒定部門鑒定,允許出境的文物,鈴蓋火漆標識,發給許可憑證。經鑒定不能出境的文物,可由自治區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按收購價征購,或登記發還本人。

  第十一章 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事跡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或物質獎勵:

  一、認真宣傳、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法》和本條例,保護、管理文物成績顯著的;

  二、為保護文物與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斗爭的;

  三、將個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獻給國家的;

  四、發現文物及時上報、上交或在文物面臨破壞危險時,搶救文物有功的;

  五、在文物市場管理和打擊文物走私、投機倒把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六、在揀選、征集文物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七、從事文物保護、研究工作成績顯著或在文物保護科學技術上有重要發明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罰:

  一、發現文物隱匿不報,不上交國家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或罰款,并追繳非法所得文物;

  二、未經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私自經營文物購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和非法經營的文物,可以并處警告或非法所得的二至三倍的罰款;

  三、污損、刻劃文物和私自拓印石刻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或罰款,并賠償損失;

  四、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挖土、施工、采石、爆破、堆放垃圾、排放廢水等,對文物及其環境造成危害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或罰款,并限期治理;

  五、擅自移動、損壞文物保護標志、界樁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或罰款;

  六、國家工作人員因失職造成文物損失的,應給予行政處分。

  前款罰款數額除第二項外,對違法單位的罰款為五千元至五萬元,對個人的罰款不超過五千元。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或者盜竊國家文物的;

  二、盜運珍貴文物出口或者進行文物投機倒把活動情節嚴重的;

  三、故意破壞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名勝古跡的;

  四、未經批準,非法占用文物保護單位拒不搬遷,并對文物造成嚴重損壞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情節嚴重的;

  六、文物工作人員監守自盜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的,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解釋;屬于具體應用的問題,由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標題: 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管理條例

本文鏈接: http://www.china7501.com/news/show-2827.html (轉載時請保留)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評論 0
 
免責聲明:
本網站所提供的信息內容來源于合作媒體、企業機構、網友提供和互聯網的公開資料等,僅供參考之用。本網站對站內所有資訊的內容、觀點保持中立,不對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如果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400-180-1090),我們將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時間妥善處理該部分內容。 關于本網站所有圖片以及內容頁面中的圖片,文字之類版權申明,因為網站可以由注冊用戶自行上傳圖片或文字,本網站無法鑒別所上傳圖片或文字的知識版權,如果侵犯,請及時通知我們,本網站將在第一時間及時刪除。 凡以任何方式登陸本網站或直接、間接使用本網站資料者,視為自愿接受本網站聲明的約束。
 

二維碼

掃掃二維碼用手機關注本條新聞報道也可關注本站官方微信公眾號:"gujianchina",每日獲得最前沿資訊,熱點產品深度分析!
 

 
0相關評論

 
最新文章
推薦圖文
點擊排行
項目策劃
首頁 | 關于我們 | 版權隱私 | 聯系方式 網站地圖| 網站XML地圖 | 排名推廣 | 廣告服務 | 留言反饋 | 違規舉報

(c)2016-2025 Gujian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_古建中國-文化建筑行業互聯網創新平臺 | 中國建筑 | 建筑材料 | 建筑設計 | 建筑施工 | 建筑人才 | 建筑培訓 | 建筑文化 | 仿古建筑 | 古建筑 | 古建中國

版權所有:古建家園 浙ICP備16015840號-3 浙公網安備33010602010467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浙B2-20230902

Copyright?2016-2025 古建家園 All Rights Reserved

  • 項目工程

  • 數字建筑

  • 廣告服務

  • 主站蜘蛛池模板: 麻城市| 原平市| 江安县| 茶陵县| 马龙县| 和政县| 正阳县| 金门县| 桦川县| 峨眉山市| 礼泉县| 绿春县| 读书| 曲靖市| 肃北| 泰顺县| 闽侯县| 拜泉县| 闽清县| 定南县| 乌苏市| 芦山县| 新营市| 武宁县| 察隅县| 江孜县| 聂荣县| 溆浦县| 万荣县| 岑巩县| 象山县| 泽库县| 浠水县| 丰县| 米易县| 巴青县| 静乐县| 明光市| 枞阳县| 庄浪县| 喀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