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黃帝陵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黃帝陵保護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黃帝陵保護區內從事保護、管理、建設、開發和經營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黃帝陵保護區北至黃帝陵陵冢以北海拔1021米高地南側,東至劉家川以東的東山嶺嶺脊,南至漢代周家洼遺址北,西至老虎尾巴村西。
第四條黃帝陵保護區分為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保護范圍是指黃帝陵園、軒轅廟院以及所處的橋山山體與山前空間;建設控制地帶是指包括橋山周圍山體、沮水兩岸溝峪、黃陵縣城以及周圍景區景點。
第五條黃帝陵保護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護為主、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黃帝陵的義務,對損害、破壞文物和歷史風貌、自然環境的行為有權阻止、舉報。
第六條陜西省公祭黃帝陵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協調黃帝陵保護、管理、規劃、建設等重大事項,組織實施公祭活動。
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黃帝陵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省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旅游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黃帝陵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延安市人民政府對黃帝陵的保護、管理和建設事項,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
延安市人民政府設立黃帝陵管理局,負責黃帝陵的日常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黃陵縣人民政府行使對黃帝陵管理局的代管職能,組織、督促黃帝陵管理局及有關部門做好黃帝陵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等工作。
第九條黃帝陵是中華民族的人文始祖軒轅黃帝的陵寢,是海內外炎黃子孫尋根祭祖的場所。祭祀、參觀活動應當莊嚴、有序,有利于傳承中華文明,有利于促進中華民族的團結。
第十條黃帝陵保護區內的文物古跡和有關文獻資料、書法作品等均屬國家所有,受法律保護。
黃帝陵保護區內的古樹名木、橋山古柏林屬于重點保護文物,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損毀。
第十一條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p毀、移動文物;
(二)挖砂取土、修建墳墓、排放污水、丟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可能損害文物安全的行為;
(三)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四)在文物和保護設施、標志上張貼、涂寫、刻劃、攀登;
(五)新建、改建、擴建與文物、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無關的建設工程;
?。┰O置戶外廣告,修建規劃外的人造景點。
第十二條在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建設工程或者作業,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逐級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并采取措施,保證文物的安全:
?。ㄒ唬┬陆?、改建、擴建文物保護建設工程的;
?。ǘ氖卤?、鉆探、挖掘等作業的;
(三)設置通信、供電、供水、供氣、排污管線的;
?。ㄋ模嵤┉h境綠化和美化工程的。
文物保護建設工程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地震安全性評價。
第十三條在建設控制地帶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前,應當進行考古勘探和環境影響評價,并依法履行報批程序。
建設控制地帶的建筑物風格、色調應當與黃帝陵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相協調。
第十四條黃帝陵生態環境保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嚴格保護陵區植被和地形地貌,維護自然生態,陵區內嚴禁砍伐林木、破壞植被等破壞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制定綠化規劃,增加綠化面積;
(三)林區禁止捕獵活動;
(四)合理控制游客的數量,保持生態環境承載力平衡。
第十五條黃帝陵區應當保持寧靜、肅穆,不得使用汽笛,不得利用敲鼓鳴鐘進行經營活動,限制使用高音喇叭。
第十六條黃帝陵保護范圍內的經營活動應當按照統一規劃、方便游客的原則實施管理。
舉辦大型活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第十七條黃帝陵保護區應當加強專職消防隊伍建設,制定防火措施,完善消防系統,提高滅火能力。
林區內禁止吸煙、野炊以及動用明火。
第十八條黃帝陵現有各類碑(碣)是珍貴的歷史遺存,應當實施保護管理,古碑(碣)不得隨意拓片、修飾和遷移。
第十九條黃帝陵保護區新立碑(碣)實行統一規劃,分類管理。符合下列情況的,可以新立碑(碣):
(一)國家主要領導人為黃帝陵題詞;
?。ǘ┘o念中華民族重大歷史事件;
?。ㄈ╉灀P軒轅黃帝、中華文化的名家書法、繪畫作品;
(四)黃帝陵捐資、整修記載。
第二十條新立碑(碣)置放區域范圍:
?。ㄒ唬┣皸l第(一)項碑石立于軒轅廟古柏院東側;
?。ǘ┣皸l第(二)項碑石立于軒轅廟古柏院西側;
?。ㄈ┣皸l第(三)、(四)項碑石立于登陵道兩側或者軒轅廟碑廊。
第二十一條黃帝陵保護區新立碑(碣)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第二十二條黃帝陵保護和建設等專項資金,必須按照統籌規劃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捐贈的財物,應當用于黃帝陵的保護和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四條對在黃帝陵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陜西省公祭黃帝陵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黃帝陵管理局及時予以制止,并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有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