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號)精神,為進一步加強我區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
我區是全國重要的民族文化大區之一,文化遺產十分豐富,并且具有濃郁的民族特色和地域風格,體現了中華民族文化的多樣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義、文化科研意義和經濟意義。近年來,在自治區黨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我區的珍貴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我區文化遺產保護的任務仍十分艱巨。各級政府、各級文物保護部門和有關單位,要以對國家和民族高度負責的態度,充分認識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做好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二、切實加強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
(一)納入發展規劃。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并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鄉建設規劃。要建立健全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要建立文化遺產保護定期通報制度、專家咨詢制度以及公眾和輿論監督機制,推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要充分發揮有關學術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開展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二)嚴格執法辦事。各級政府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辦事。有關執法機關要嚴厲打擊破壞文化遺產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重點追究因決策失誤、玩忽職守,造成文化遺產破壞、被盜或流失的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充實文化遺產保護執法力量,加大執法力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三)安排專門經費。各級政府要將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要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逐年增加,保障重點文化遺產保護的經費投入。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社會捐贈和贊助的政策措施,調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
(四)加大宣傳力度。國務院規定每年6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為我國的“文化遺產日”。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每年9月6日為“內蒙古草原文化遺產保護日”。為此,各級政府要認真組織開展好兩個“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提高各族人民對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共同做好文化遺產的宣傳普及和保護工作,在全社會形成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
三、加快制定文物保護規劃
(一)切實做好全區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加強全區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規劃的制訂與實施工作。各級政府在認真摸清底數的基礎上,分類制訂重點文物的保護規劃,并認真組織實施。各級政府要及時劃定國家級、自治區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必要的保護管理機構,明確保護責任主體,建立健全保護管理制度。盟市級縣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也要依據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保護規劃,落實保護措施。
(二)改進和完善重大建設工程中的文物保護工作。凡涉及文物保護事項的基本建設項目,必須依法在項目批準前征求自治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在進行必要的考古勘探、發掘并落實文物保護措施以后方可施工。建設項目中的考古發掘要充分考慮文物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加強統一管理,落實審批和監督責任。
(三)切實抓好文化遺產管理機構和專業隊伍建設。各級政府要在本轄區內統一規劃、實施一批文物保護重點工程,以加強對重要瀕危文物的保護。自治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要負責審查工程方案,加強維修工程的科學管理,確保文物的真實性。要切實加強文物保護管理人員的培訓,大力培養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的各類專門人才,要盡快改變部分地區文物保護機構不健全、人才嚴重匱乏的局面。
(四)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保護。已確定為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地方政府要認真制訂保護規劃,并嚴格執行。在城鎮化過程中,要切實保護好歷史文化環境,把歷史名城(街區、村鎮)保護規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相關重大建設項目,必須完善公示和聽證制度,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各有關部門要對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保護狀況和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及時解決有關問題;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布局、環境、歷史風貌等遭到嚴重破壞的,應依法取消其稱號,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加強特色博物館體系建設。“十一五”期間,全區要建成并開放一批中小型特色博物館。各級政府要根據實際,興辦具有特色的博物館和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區。要安排專項經費,重點保護并征集具有民族特色的歷史文物和民族、民俗文物。要加強對藏品的登記、建檔和安全管理,落實藏品丟失、損壞追究責任制。要抓好館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環境達標建設,加大館藏文物科技保護力度。提高陳列展覽質量和水平,充分發揮館藏文物的教育作用。
(六)清理整頓文物流通市場。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文物市場的監督管理,嚴格文物流通市場準入條件,規范文物經營和民間文物收藏行為,確保文物市場健康發展。依法加強文物商店、文物拍賣企業的審核備案工作。堅決取締非法文物市場,嚴厲打擊盜竊、盜掘、走私、倒賣文物等違法犯罪活動。嚴格執行文物出入境審核、監管制度,加強文物鑒定機構隊伍建設,嚴防珍貴文物流失。加強國際合作,對非法流失境外的文物要堅決依法追索。
四、切實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一)認真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普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礎性工作,各地區要統一部署,分級實施,有序進行。
(二)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在摸清家底和科學論證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各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明確保護范圍、目標、責任和措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持續、有序、穩步推進。
(三)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要通過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評審標準,嚴格評審工作,建立國家、自治區、盟市、旗縣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要積極創造條件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力爭有更多具有民族特色和歷史、科學、文化價值的項目成為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
(四)建立有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制。采取有力措施,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的有效保護,抓緊征集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實物、資料。制定完善征集、認定和保管制度,有條件的地方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博物館或展示中心。
(五)加強對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文化生態區的保護。重點扶持少數民族特別是蒙古族、莫力達瓦達斡爾族、鄂倫春族、鄂溫克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豐富且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完整的區域,要有計劃地進行整體性的保護。對確屬瀕危的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和文化生態區,要盡快列入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落實保護措施,抓緊進行搶救性保護。
積極開展民族民間藝術之鄉命名評選活動,制定自治區民族民間藝術之鄉評選辦法和命名標準。在傳統文化特色鮮明、具有廣泛群眾基礎的社區、鄉村,創建一批民族民間藝術之鄉。
(六)大力開展民族民間文化品牌創建活動。依托特色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本著提高品位、保證質量、突出特色、注重效益、參與廣泛的原則,鼓勵支持廣泛開展民族民間文化品牌創建活動,制定自治區民族民間文化品牌創建活動標準,評選命名全區著名民族民間文化品牌,促進優秀民族民間文化的傳承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