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加快實施建設文化強省的文化發展戰略,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如下文化經濟政策。
一、繼續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
(一)各種營業性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和高爾夫球、臺球、保齡球、網吧等娛樂場所,按營業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報紙、刊物等廣告媒介單位以及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按經營收入的3%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在征收娛樂業、廣告業的營業稅時一并足額及時征收。全省企事業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繳人省級金庫,其中省屬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由省安排使用;各省轄市上繳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實際上繳額扣除征管費用后的85%返還,統籌用于市本級及所屬縣(市)文化事業建設。
(三)文化事業建設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分別由省和市、縣建立專項資金,重點用于支持文化事業發展。
二、繼續實行財稅優惠政策
(一)對國發〔2000〕41號文件中規定的7類出版物、縣(市)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銷售出版物的增值稅,繼續實行先征后退的辦法。違規出版物和多次出現違規出版物的出版社不得享受此項政策。
(二)實施國發〔2000〕41號文件中支持電影事業發展的經濟政策,其中,對經省確定的重點影片的創作生產,可個案報批給予補助。
(三)各地、各有關部門應逐步增加對革命老區、貧困地區文化事業的投入,并可從全國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中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用以扶持上述地區文化事業的發展。
(四)對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宣傳。文化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車船和土地,免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使用稅。
(五)對文化單位新辦獨立核算的文化產業,從開辦之日起,經稅務主管機關批準,免征所得稅1年。
(六)為安置文化事業單位富余人員而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安置的待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經地稅機關批準,可在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富余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 30%的,經地稅機關批準,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2年。
(七)對公益性文化設施建設項目,各地應在選址、立項、征地、投入等方面給予優惠,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指標優先安排,有關稅費給予減免。
(八)對因市鎮建設而拆遷的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影劇院、電影院、新華書店、廣播電視臺(站)等文化設施,均由建設單位按原面積,拆一還一,按規劃重建,并妥善解決拆遷過程中的補償問題。
(九)利用文物設施和文物保護單位開展旅游項目的,要從每年的門票收入中安排不低于 10%的比例,用于本地區的文物保護,專款專用。
三、繼續加大對文化事業的財政投入
(一)省級財政繼續按宣傳文化企業上年上繳所得稅的實際人庫數列支出預算,建立省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省級財政繼續在每年的預算中適當安排部分專項經費,一并納入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
(二)地稅等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等項資金,財政部門要做好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重點支持優秀劇目創作演出、電影精品創作生產。杜鵑花工程、文物工作等文化事業發展的需要。
(三)“十五”期間,各級政府要根據財力可能,進一步加大對文化事業的投入。
(四)“十五”期間,要加大財政投人,引導社會投入,建設重點文化工程。各省轄市和有條件的縣(市)要有重點地建設一批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科技館、體育館、廣電中心、青少年活動基地等文化基礎設施。
(五)為積極推進省直藝術表演團體的改革,優化組合,轉換機制,省財政給予適當的支持,幫助解決轉制過程中的困難。
四、繼續鼓勵對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
社會力量通過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納入公益性捐贈范圍,經稅務機關審核后,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一)對省黃梅戲劇院、雜技團、歌舞團、徽劇團、話劇團、京劇團和部分市級優秀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二)對公益性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三)對縣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四)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及經批準建立的文化基金等方面的捐贈。
政府鼓勵社會力量資助文化事業,對捐贈者可給予一定的社會榮譽。
五、扶持文化產業發展
(一)“十五”期間,重點扶持發展新聞出版業、廣播電影電視業以及演藝業文化旅游業,通過政策扶持、資產重組和投資主體多元化,不斷增強文化產業的競爭力,使之成為我省經濟發展新的增長點。
(二)鼓勵和支持文化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允許和鼓勵文化品牌、創作和科研成果等要素參與收益分配。鼓勵文化單位盤活現有資產,通過資產重組,吸納社會投資,加快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支持文化單位加快科技進步,促進文化產業升級。在國家政策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放寬文化產業市場準入條件。鼓勵和吸引社會力量參與文化設施建設、文化技術裝備更新以及文化產業的經營管理。積極擴大文化產業利用外資和社會資本的渠道和領域。加快組建跨媒體、跨行業、跨地區、跨所有制乃至跨國經營的文化企業集團。幫助有條件的文化企業上市融資。
(三)文化產業發展初期,財政和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文化事業建設費等給予必要的扶持。
六、進一步抓好落實,加強音理和監督
各級政府和財稅等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各項文化經濟政策。宣傳文化單位要深化內部改革,轉換經營機制,健全財務制度,加強資金管理,接受的捐贈資金要專門用于發展宣傳文化事業,不得擠占、挪用甚至私分,也不得以捐贈為由搞亂攤派、亂集資等活動。各級審計機關要依法加強對專項資金的審計監督。對出現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