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范圍
社會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包括社會用字管理和普及普通話兩個方面。
(一)社會用字管理的范圍是面向社會公眾的示意性文字,包括計算機用字、出版印刷用字、影視屏幕用字、公共場所用字。公共場所用字中,重點是各種牌匾(招牌)、標志牌、指示牌;各種宣傳物品和廣告;各種獎牌、證書和票據憑證;各種商貿活動和會議用字等。
(二)普及普通話是指經過有效管理,使普通話成為機關的公務用語,成為廣播、電視的播音用語,成為學校的校園用語,成為公共服務行業的主要服務用語。
二、規范標準
(一)簡化字以1986年國務院批準重新發表的《簡化字總表》為標準。
(二)異體字中的選用字以文化部和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1955年公布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為標準。
(三)漢字字形以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和新聞出版署1988年聯合發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為標準。
(四)漢語拼音以1958年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漢語拼音方案》為準。用漢語拼音拼寫現代漢語以1988年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聯合發布的《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為準。
(五)普通話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以典范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范。
三、基本要求
(一)報紙、期刊、圖書、音像、電子等出版物和廣告宣傳品用字必須標準規范。報頭(名)、刊名、封面以及欄目名稱,凡已使用繁體字的應逐步糾正。其中,屬手書字的必須在醒目位置標注規范字,屬印刷體的應立即予以糾正。
(二)影視屏幕中臺標、廠名、電影及電視片名、字幕、欄目、廣告等應使用規范字。凡已使用了手書繁體字的臺標、廠名、欄目,在糾正前應標注規范字。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牌匾(單位名稱牌)、標志牌及標語、廣告、大型活動等各類用字應使用規范字。凡使用了繁體字的牌匾(單位名稱牌)的,要逐步予以糾正,在糾正前須掛上規范字標牌。其中,屬手書字的商店名,必須在醒目位置配放規范字店名。
(四)計算機軟件所涉及的中文信息處理用字應采用規范字;進入計算機互聯網絡的各類中文信息應采用規范字。
(五)各級各類學校在教學、會議中必須使用普通話,同時應加強普通話訓練,提高口語能力,逐步普及校園用語。教師普通話水平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六)機關在公務活動中,應自覺使用普通話,不斷提高普通話水平,使普通話成為工作用語。
(七)廣播、電視傳媒必須以普通話為播音用語,播音員、節目主持人普通話水平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八)公共服務行業工作人員,要做到以普通話為主要服務用語。
四、具體措施
(一)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必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檢查所轄范圍內的一切社會用字,發現不規范的用字要及時更正,確實難于立即改正或改正要花很大代價的(每字超過5000元),也可暫不改動,另做一塊永久性的美觀大方的規范牌。
(二)凡新制作的牌匾等用字,一律應使用規范字,堅決堵塞不規范字的源頭,杜絕新的不規范字的出現。
(三)淮南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商務、交通、工商、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語言文字管理工作。對違反本通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