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社會用字管理,糾正社會用字不規范現象,加快實現我市社會用字規范化、標準化,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通告如下:
一、凡黨政機關、部隊、團體、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的規范性文件、政令、公文、布告、證書、印章、票證、牌匾、標語用字,出版物用字,影視屏幕用字,計算機用字,商品包裝說明,廣告、地名、路名、站名牌等一切面向社會公眾的文字,皆屬于社會用字范疇,必須符合規范和標準。
二、凡社會用字,必須以1986年10月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重新發表的《簡化字總表》和1988年3月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與新聞出版署聯合發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為標準。
三、凡屬已經簡化的繁體字,已經淘汰的異體字(姓氏用字除外),已經廢止的《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中的簡化字,一律不得在社會用字中出現。要消滅錯別字,杜絕生造的簡化字。
四、繁體字只能用于古籍整理出版、文物古跡、書法藝術等方面。在個別場合和特殊情況下,確需使用繁體字的,必須報請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審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同時上報省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備案。
五、漢語拼音也屬社會用字范疇。使用時必須拼音正確,分詞連寫。以《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1996)》為標準。
六、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必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檢查所轄范圍內的一切社會用字,發現不規范的用字要及時更正。確實難于立即改正、或改正要花很大代價的,經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同意后可暫不改動。
七、今后凡有新制作的牌匾等用字,一律應使用規范字、堅決堵塞不規范字的源流,杜絕不規范字的出現。
八、蕪湖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加強社會用字管理。對屢教不改者依法予以處罰。
九、本《通告》由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