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民族語言文字政策,規范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并用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內蒙古自治區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并用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并用,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下列社會市面用文,必須蒙漢兩種文字并用:
(一)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會標、條幅、橫幅;
(二)單位名稱、報刊名稱、公章、文件頭、牌匾、證件、獎狀、錦旗及印有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名稱的信封、信紙;
(三)機場名稱、車站站名、交通標志、指路標記、機動車輛門上的單位名稱;
(四)街道名稱、路標、界牌、店牌、門牌、公共場所的設施名稱;
(五)行政司法機關的布告、標語;
(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七)其他社會市面用字需蒙漢兩種文字并用的。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并用的指導、管理、檢查、監督工作,并負責指定承擔社會市面用文翻譯、書寫、制作的部門。
第五條 市、區兩級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嚴格把關,與當地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蒙漢兩種文字并用的管理工作。
(一)工商部門在注冊登記時,對沒有提供店鋪牌匾規范使用蒙漢兩種文字并用式樣的,不予審批;
(二)綜合執法部門對蒙漢兩種文字沒有并用,蒙漢文字比例不相等、譯文不準確、書寫不規范及蒙漢文制作材料不相同的門牌、牌匾,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不改的,強行摘除;
(三)規劃、建設部門在規劃和建設項目設計審批時,對建筑設施上需要用文字表示的標志,應要求設置者在設計時必須按蒙漢兩種文字設計,對不按要求設計的,不予審批;
(四)公安部門對沒有蒙漢兩種文字并用的機動車輛不予年檢;對不經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審定譯字刻制公章的,不予批準;
(五)交通部門對沒有蒙漢兩種文字并用的交通標志、指路標記,不允許設置;
(六)電視臺對沒有規范使用蒙漢兩種文字并用的社會市面活動畫面,不予宣傳報道;
(七)印刷廠家對沒有提供蒙漢兩種文字并用的文件頭、信封、信紙、獎狀、證書等不得印刷。
第六條 社會市面并用的蒙漢兩種文字必須使用規范用字 ,其書寫、制作、掛放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橫向書寫的,蒙文在上、漢文在下,或蒙文在前、漢文在后;
(二)縱向書寫的,蒙文在左、漢文在右;
(三)環形書寫的從左向右,蒙文在外環、漢文在內環,或蒙文在上半環、漢文在下半環;
(四)蒙漢兩種文字分別書寫在兩塊牌匾上的,蒙文牌匾掛在左邊,漢文牌匾掛在右邊,或蒙文牌匾掛在上邊,漢文牌匾掛在下邊;
(五)蒙漢兩種文字的字號相等,比例1∶1,制作的材料相同;
(六)蒙漢翻譯準確,書寫規范,字跡清晰。
第七條 從事翻譯、書寫、制作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并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須經當地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批準。
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社會市面用文翻譯、書寫、制作的由當地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營業,沒收非法所得,可并處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對經過批準,但不按規定進行制作,并經警告不糾正的,當地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取消其制作資格。
第八條 翻譯蒙文要按照自治區蒙古語名詞術語委員會審定統一使用的名詞術語進行翻譯。蒙文譯文,須經當地民族事務主管部門翻譯審定。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在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并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條 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烏海市民族事務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