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用字管理,促進社會用字的規范化、標準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社會用字適用本規定:
?。ㄒ唬┡?、匾、證、照、印章、標語、錦旗、獎狀的用字;
?。ǘV告、商標、商品標簽、商品包裝說明用字;
?。ㄈ﹫鏊?、地名、站名、街名、橋名標識用字;
?。ㄋ模┏霭嫖镉米?;
(五)影視屏幕用字;
?。┯嬎銠C用字;
?。ㄆ撸┪幕w育活動用字;
?。ò耍┢渌嫦蛏鐣姷挠米?。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社會用字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
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用字管理工作。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工商、建設、民政、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社會用字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機關工作人員、學校師生和其他人員擔任社會用字監督員,負責社會用字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具體辦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條 社會用字應當使用規范漢字,并符合下列標準:
?。ㄒ唬┮幏稘h字以國家1955年公布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1986年重新公布的《簡化字總表》、1988年公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為準;
?。ǘ┯∷Ⅲw漢字字形以國家1988年公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為準。
第六條 社會用字除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使用下列漢字:
?。ㄒ唬?986年國家重新公布的《簡化字總表》中已被簡化的繁體字;
(二)1986年國家宣布廢止的《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中的簡化字;
?。ㄈ?955年國家公布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中淘汰的異體字(與《簡化字總表》不一致的除外);
?。ㄋ模?965年國家公布的《新舊字形對照表》中淘汰的舊字形。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使用或者保留繁體字、異體字:
?。ㄒ唬┱沓霭娴墓艜米?;
?。ǘ┪奈?、古跡中原有的用字;
(三)仿古建筑用字;
(四)老字號牌匾用字;
?。ㄎ澹v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書用字;
(六)書法等藝術作品的用字;
(七)依法影印、進口的境外出版物用字;
?。ò耍┍疽幎òl布前已依法注冊的商標定型用字。
第八條 社會用字的書寫、印刷、制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幏?、工整、易于辨認;
(二)橫行的行款由左至右、由上向下,豎行的行款由上至下、由右向左;
(三)依照本規定可以使用或者保留繁體字、異體字的老字號牌匾以及其他表現書法藝術作品的牌匾,應當在明顯的位置再配放使用規范漢字的標注牌;
?。ㄋ模┬枰褂脻h語拼音時,應當與漢字并用,不得單獨使用,并且拼寫準確,分詞連寫;
?。ㄎ澹┡啤⒇?、標識等用字需要使用外文時,外文不得單獨使用,必須上為中文,下為外文,雙行排列;
(六)在民族自治地方使用民族文字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自治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社會用字,由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社會用字監督員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版物用字、廣告用字分別由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處罰;其他社會用字由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處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