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用字的管理,糾正社會用字混亂現象,促進社會用字使用的規范化、標準化,使漢字、漢語拼音更好的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用字是指書寫、印刷、刻制、澆鑄等流通于社會,具有社會性、示意性的漢字和漢語拼音。社會用字管理的范圍主要包括:出版印刷用字、影視用字、商業用字、機關、企事業單位用字、地名用字等。
第三條 社會用字應遵循國家頒布的統一標準。
?。ㄒ唬┖喕謶砸痪虐肆晔率战泧鴦赵号鷾?,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重新發表的《簡化字總表》為準。
?。ǘ┊愺w字中的正體字應以一九五五年國家公布的《異體字整理表》為準。
?。ㄈ┯∷⒂米謶砸痪虐税四耆掠蓢艺Z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和新聞出版署聯合發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為準。
?。ㄋ模h語拼音字母書寫應以一九五八年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漢語拼音方案》為準。
?。ㄎ澹┢磳懞头衷~連寫應以一九八八年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聯合發布的《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為準。
第四條 不準使用已經被簡化了的繁體字、淘汰的異體字、舊印刷字形、已經廢止的《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中的簡化字及各類自造字、錯別字。
第五條 一般書寫行款,要求左起橫行(豎起時要求由右向左)。
第六條 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名牌、商品名稱、地名標志等需用漢語拼音標注的,必須在漢字下正確標注,不得單獨使用漢語拼音。
第七條 對現有各種不規范用字,應按照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規定限期加以改正。對一時改正確有困難的牌匾等,經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許可,由用字單位和個人另行制作一塊書寫規范的字牌。
第八條 實行社會用字管理責任制。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于漢字使用管理的規定,明確使用管理負責人,落實責任制。
第九條 省、市地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應加強對本轄區內漢字使用的管理。
第十條 對執行本辦法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給予表彰,并作為評選文明單位、先進個人的條件之一。對違犯本辦法的單位和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由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