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外國旅游者的正常宗教活動,維護其合法權益,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列的外國旅游者是指由我省旅行社組織或接待的外國或港澳、臺旅行團隊(或旅游者)。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所列的宗教是指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伊斯蘭教。
第四條 本暫行規定所列的宗教活動場所,是指經縣以上人民政府(含縣)同意,省宗教事務局批準對外開放的、供信仰宗教的外國旅游者參觀或舉行宗教活動的佛教寺廟、庵堂;道教宮觀;伊斯蘭教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教堂及活動點。
未經批準對外開放的宗教活動場所,不得安排外國旅游者前往。
第五條 旅行社外聯人員在組團過程中,如境外旅行商提出安排外國旅游者前往我省宗教活動場所參觀或過宗教生活時,應予以安排。如遇下列情況之一的,須由旅行社上報其主管部門,并由其主管部門按隸屬關系報人民政府宗教事務局批準:
一、五十人以上的大型旅游團隊。
二、人數雖不足五十人,但外國旅游者中有在境外政界、軍界、宗教界擔任較高職務的人。
三、據了解,旅游團隊中有含有明顯政治背景,進行宗教滲透目的的人。
第六條 如境外旅行商提出安排外國旅游者到我省宗教活動場所講經、講道或主持法事活動,旅行社應予婉拒。如情況特殊,應由旅行社上級主管部門按隸屬關系報宗教事務局批準。未經批準。旅行社一律不得安排此類活動,省旅游局亦不簽發外國旅游者入境簽證通知。
第七條 旅行社應選派政策水平較高、業務素質好的導游人員為安排有宗教活動日程的外國旅游者服務。
第八條 旅行社對已經各級宗教事務局同意的宗教活動,應列入接待計劃。導游人員可根據旅行社接待計劃帶領外國旅游者前往宗教活動場所參觀或過宗教生活。對外國旅游者臨時要求去宗教活動場所參觀或過宗教生活時,如符合本暫行規定第五條所列的許可條件,亦可安排;如須事先報批的,則應勸阻。如勸阻無效,導游人員應立即報告所在旅行社領導。
第九條 在帶領外國旅游者參觀宗教活動場所或參加宗教活動時,導游人員如發現外國旅游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立即報告所在旅行社、有關部門并向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愛國宗教團體通報情況。
一、進行反對中國共產黨、反對社會主義制度,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活動的;
二、反對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方針,分裂我愛國宗教組織的;
三、未經宗教事務局批準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講經、講道、主持宗教活動的;
四、在非宗教活動場所從事宗教活動的;
五、進行妨礙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損害我國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動的;
六、干預我國司法、行政、學校教育及他人婚姻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
七、宣揚已被我國廢除的宗教封建特權和宗教壓迫剝削制度的;
八、濫傳戒、亂收徒、建立宗教組織、散發宗教宣傳品和進行封建迷信活動的;
第十條 處罰
一、旅行社違反本暫行規定第四、五、六、七條的,視情節輕重,由省旅游局給予警告、限期整頓、停業整頓、直至上報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旅行社的處分;同時給予或建議旅行社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旅行社主要負責人黨紀、政紀處分。
二、外聯人員、導游人員違反本暫行規定第四、五、六、八、九條的,視情節輕重,由省旅游局給予取消外聯人員資格、吊銷導游員證書的處分;同時給予或建議旅行社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由陜西省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