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重大項目的科學決策和管理,提高項目前期工作質量,建立項目前期費滾動使用機制,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省政府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使用省財政預算內項目前期費和收回再安排滾動資金(前期項目專項資金)的重大前期項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重大前期項目,主要是涉及全省重大生產力布局和產業結構調整、資源開發、特色優勢產業培育發展、跨地區基礎設施、生態環保和社會公益性建設項目:
(一)列入國家和全省發展規劃的前期項目;
(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前期項目;
?。ㄈ┓蠂耶a業政策并經省部級以上專家委員會論證的前期項目;
?。ㄋ模┦∥?、省政府確定的重大課題研究和省級重大發展規劃編制;
?。ㄎ澹┦∥?、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重大項目前期費由省財政預算內項目前期費和按本辦法規定收回再安排滾動資金(前期項目專項資金)兩部分構成。
第五條 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重大項目前期費按照項目進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怀鲋攸c,注重實效。優先安排列入國家和省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建設項目。落實重大前期項目工作責任制,明確前期工作的目標任務,建立前期工作計劃執行情況考核制度。
?。ǘ┙y籌安排,規范運作。建立健全管理使用規則和運行規范,編制年度重大項目前期計劃,認真做好全省項目前期費的管理和統籌安排工作。
(三)統一管理,滾動使用。重大前期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核。前期費是項目基本建設投資的組成部分,項目批準建設后,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預算,項目開工后按期歸還。收回再安排資金作為全省重點前期項目專項資金,在省財政設立專戶,實行滾動使用。
第六條 依據生產經營性和政府公益性項目的性質,項目前期費分為撥款和借款兩種方式。生產經營性的前期項目,按借款性質下達;政府公益性前期項目以及國家和省上確定的重要規劃編制和重大課題研究等,按撥款性質下達。
第二章 申報、審批、下達
第七條 項目前期費申報程序。按項目的隸屬關系,由項目前期費使用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發展改革委。無項目主管部門的項目單位可直接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第八條 前期費申請報告的主要內容:
?。ㄒ唬╉椖炕厩闆r:項目名稱、隸屬關系、項目建設必要性、擬建設規模、項目法人單位、前期費總估算。
?。ǘ╉椖壳捌诠ぷ鞣桨福喉椖壳捌诠ぷ饕罁⑶捌诠ぷ鲀热菁斑M度安排、已完成前期工作內容、申請前期費的額度及用途、預計開工時間等。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收到項目單位前期費申請報告后,應根據省政府確定的建設重點、規劃的發展方向和國家產業政策,提出當年安排計劃,分批下達。
第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收到前期費計劃后,與省發展改革委簽訂前期工作責任書。
第三章 撥款、借款、還款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根據下達的前期項目計劃,待省財政廳下達預算指標后,持簽訂的前期工作責任書,到省財政廳辦理項目前期費撥付手續。
第十二條 凡屬借款性質的項目,其前期費列入建設項目投資預算,待項目開工后,按省發展改革委發出的還款通知要求歸還前期費。
第十三條 對已開工建設但未執行還款的,由項目主管部門督促還款事宜。在限定時間內未完成還款的項目單位,暫緩和停止該項目主管部門今后申請項目前期費的安排,由省財政廳協助扣回應交資金。
第十四條 使用項目前期費的單位,因項目未批準建設或其他原因不能歸還前期費,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作出前期費使用決算,提交無法開工和不能還款的依據文件,經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核銷,并將借款剩余額如數退還省重大前期項目專項資金專戶。
第四章 管理、監督、考核
第十五條 使用前期費的項目,項目主管部門于當年底將項目前期費使用和工作進展情況匯總并書面報告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使用前期費的任務最終完成后,由項目單位將前期費使用和任務完成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按年度進行匯總分析,專題報告省政府。
第十六條 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前期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嚴格遵守有關財務制度。項目前期費安排和使用納入全省重大項目稽察范圍,接受財政、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 使用前期費的項目,在項目前期工作中,必須達到國家規定或項目前期費下達文件所要求的不同階段的工作深度。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前期費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如發現下列問題,暫緩撥付該項目主管部門或市州的其他項目前期費,并扣回違規資金:
(一)前期費沒有??顚S玫?;
?。ǘ┙亓?、擠占、挪用前期費的;
?。ㄈ╉椖壳捌诠ぷ鞯馁|量、進度或工作深度未達到要求,且無正當理由的;
?。ㄋ模┨搱箜椖壳捌诠ぷ鬟M度,騙取或套取前期費的。
第十八條 各級工作人員要按照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規范工作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嚴格自律。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