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傳承——合理利用是文物保護的有效途徑
在當前文物保護利用實踐中,普遍存在重文物本體“保存、延續”,輕社會文化價值傳承弘揚的現象,表現在對其固有社會功能價值的當代延續方面尤為明顯。
文物是歷史的產物,具有獨特的文化屬性和社會屬性。文物的社會性表現在文物保護與經濟社會、文化生態發展的協同性;文物的文化性是社會性的發展,文化性主要表現為基于現時社會環境及文物本體與環境現狀真實性的文化記憶重構,以服務于現時社會的某種認同或歸屬需求。因此,文物保護的目的不只是單純的基于真實性把文物看作是歷史的證物,以保護歷史見證不被干涉、不被破壞,實現可持續存在;而是要在文物本體保存延續基礎上,充分挖掘、闡釋和有效發揮文物的各種價值和功能,以實現文物價值的有效傳承與弘揚,增強社會群體的認同或歸屬需求。文物的社會性和保護目的要求重視文物的利用,以充分發揮其社會文化價值。
從國內外文物保護利用現狀來看,關于文物利用已經形成了一種共識,普遍認為文物利用是文物保護的有效途徑和重要手段。從國際看,不管是《雅典憲章》《威尼斯憲章》,還是《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及各版本實施。
從國內看,不管是《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規,還是國務院關于文物保護的政策文件或領導人講話等都關注到文物的利用。如《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1961年)規定,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2年)將“合理利用”作為我國的文物工作方針被寫入,這標志著“利用”具有了法律依據。
而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活用角度對文物利用做出了一系列指示批示,強調文物不僅要“用”——“古為今用”,而且要“活用”——“讓文物活起來”、“讓文物說話,讓歷史說話,讓文化說話”……使文物利用受到高度關注。21世紀以來,我國文物保護利用實踐也進一步證明,經濟社會發展是文物保護利用的基礎,文物保護利用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內容和有力支撐。
古為今用——深化文物利用的內涵及外延認知
文物不是束之高閣的古董、秘不示人的“寶貝”,文物不是遠離百姓、沒有生命的化石,而是直接關系民生幸福指數的文化大餐。文物作為重要的文化資源,在滿足人民群眾文化教育、文化休閑、優美環境、民生改善需求方面,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社會主義文化繁榮興盛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20世紀60年代梁思成先生基于國情和文物保護現狀,明確提出文物保護應古為今用,至今仍有其重要的意義。
對文物“今用”理解可從物質和文化的層面展開。其一,文物的今用體現了文物在歷史演進中仍具有一定的功能屬性,仍可滿足人們對其初始功能的需求,如都江堰水利工程;其二,文物的今用體現了對當代社會的文化享用價值,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
具體來看,文物利用的內涵至少應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利用的目的是實現文物本體保存延續和文物價值傳承弘揚;二是利用必須是既對文物保護有利又能有效實現文物價值傳承弘揚的路徑模式或措施方法;三是基于文物本體的文物利用活動都是基于保護或價值傳承弘揚需求的公益性活動,但是公益性并不意味著不盈利,而是要將這種利益“反哺”到文物保護和文物區域的協同發展及民生改善中;四是價值傳承方面首先是對文物具有的使用功能的恢復、延續和發揮,其次是結合時代需求賦予文物新的使用功能。
文物利用的外延(形式)就文物的內涵而言,表現在三個層面:首先應讓具有實用性功能的文物(尤其是古建筑)繼續發揮其使用價值;其次,通過對文物價值挖掘闡釋、本體及環境的展陳展覽等,發揮其觀光游覽、文化教育功能,重構當代文化記憶,增強基于文化認同的民族認同、國家認同,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支撐;再次,開發文物的衍生產品,如基于本體的具象文創產品,或基于文化記憶的現時性文化“文本”重構,如影視作品、文學作品、舞蹈展演、節慶儀式等文藝作品或文化活動等。文物利用方式中基于文物原有實用性功能的繼續使用是最基本的活用。
創新利用——拓展文物保護的路徑模式
保護傳承是利用創新的基礎,利用創新是保護傳承的時代要求。文物利用應按照時代發展的實際需要,重點做好利用方法及路徑模式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使之與現實社會文化需求相融相通。
首先要實現載體的創造性轉化,即在傳統增加文物利用的范圍、數量和頻次基礎上,還應結合時代特點與要求,基于文化記憶社會化進程對文物本體這一“文本”的現時文化重構,賦予其新的“文本”載體,如文創產品、影視作品、文學作品等,加強文物價值的挖掘闡釋,講好文物故事。
其次要實現創新性發展,這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增加文物新功能,在原有的實用功能基礎上,按照時代的新進步、新進展,對文物的內涵與外延加以拓展完善賦予文物新功能,如橋梁類文物,在保護修繕后可繼續發揮其作為橋梁的交通功能及延伸的觀光游覽功能;傳統居所類文物,在保護修繕后除可賦予觀光游覽功能外,還可作為咖啡吧、酒吧或文化休閑、工藝美術品銷售場所等發揮其文化休閑、餐飲商貿服務等功能。
二是充分發揮“互聯網+、人工智能、云計算、大數據”等現代技術對文物利用的引領及推進作用,創新文物利用內容和形式,如動態和靜態結合,線下參觀游覽、實景體驗和線上虛擬展陳及影視作品、動漫游戲等文化休閑結合。
三是在文物利用的模式上,構建起“文物利用+”的保護利用新模式,一方面與國家發展戰略相融合,推進文物保護利用與新型城鎮化、農業現代化、鄉村振興、休閑旅游等國家發展方略融合發展;另一方面與相關產業發展相融合,如與農業、工業及餐飲、商貿、旅游等服務業發展相融合,形成以文物保護利用為基礎,多業共生,融合發展的產業集聚利用模式。